聯名屋屋申請破產之問題

2009-04-25 10:17 pm
媽親欠下 Aeon﹑中銀﹑UA 三筆數,加上大概十三﹑四萬。

不過她早走去了內地居住,現已沒再回港了。父親就替她還款,但 UA ﹑Aeon 居然是同一個收數公司負責,早前老爸已差不多清了 UA 的款項,而 Aeon 方面的收數公司則一次過要求父親一次過先還 5 萬,說「不管你賣老婆仔女,按了層樓也好」或是「粗口一堆」,每天都打來滋擾,好多人都話報警無用。父親試過找債務重組,但因為不是欠債人所以不能成功申請。
然而債權人每天找我父親,卻不給每月還款,必須一次過,雖然不知會做出什麼行動,但不斷滋擾。

所以想幫母親申請破產,但問題是她有一半聯名居屋,可以申請破產嗎?
而且用聯名戶口供,實質得我父親供。
假如係咁,我們要搬嗎?

【破產管理署個網寫:】
問 :如果破產人和配偶聯名擁有一層樓宇,當局在其破產後會如何處理該層樓宇?
答 : 一般來說,受託人會變現破產人就該聯名物業所佔的股份。

佢點變現?另一個人唔肯賣的話...

【但又有人話:】
遇到這情況破產管理處通常會要求你買入你丈夫的半份業權,你可以看他開價多少,如果銀碼不大,我建議接受。我知道有一個類似的例子,破產管理處的開價祇是五千元,這位破產者的家人當然立即應允!其實破產管理處的目標並不是以市價賣樓,他們祇是希望解決了這個業權問題,免得妨礙他們處理破產者的檔案。能取回多少樓款?清還多少債務?對破產管理處來說根本全無意義!最重要是完成手頭上的工作,所以是有機會以不太高的價錢回購破產者的半分業權的。

又假設破產管理處開的價太高不能接受,其實你是可以選擇拒絕的!你絕對有權拒絕購買而保持現狀,破產管理處是無權處理非破產者的財產。破產管理處祇能夠控制或出售他管理的半份業權,而半份物業業權,在市場上是無法出售的,因為業權不完整,是不會有人願意購買的!這是為甚麼破產管理處要你買入全部業權的原因,因為除了你外無人會買入!所以這個主動權在你手上。
更新1:

IVA 無用,只要解答此問題,THZ

回答 (2)

2009-04-27 3:30 am
✔ 最佳答案
首先多謝樓主花時間閱讀本人以前的拙作!
如上述我的意見所言,申請破產時在物業方面我的意見是正確的!
就算你不願意或無能力去買入全部業權,破產管理署都無法強行變賣非破產者的半份業權,故此是無法售出半層物業!你們可以繼續居住在上址,祇是破產管理署必會將物業釘契,你們將無法私下售出物業,就算破產令已被解除!
所以想幫母親申請破產,但問題是她有一半聯名居屋,可以申請破產嗎?而且用聯名戶口供,實質得我父親供。
答:聯名物業上祇要有你母親的名字出現,一申請破產便會被破產管理署凍結和計入資產內!當然可以用父親是主要供款人和實際持有人去作出抗辯,不過過程將非常繁複,需要大量的資料和時間,並可能需要法律途徑和費用才能證明得到!而你的對手是破產管理署,故此恐怕不易做到!
你們還有一個問題,是祇能由你母親自行申請破產,你們並非債權人,是不能申請她破產的!自行申請破產需繳付約一萬元的費用,詳情請查閱破產管理署的網頁!
至於追數的問題!其實你們並非債務人,根本無需承擔還款的責任!你的父親願意代還,則當然所有的追討都衝著他而來!其實他並無替家人還款的義務,除非他曾簽字承諾作擔保人!
收數公司都是欺善怕惡!祇要你們不怕,他們再追討時你請他們自行尋找欠債人,說欠債人已不在上址居住,請他們不要再滋擾!尤其是口出污言和恐嚇語句,已經可以報警!這些情況一定要報警,早期警方必會以是財務糾紛去敷衍你們,但當出現恐嚇語句,甚至淋油等激烈行為,就已經屬刑事罪行!警方會受理的!祇是報警前最好可以先錄下,收數公司過激的說話和影像作證據!總之每受滋擾一次就報一次警,不用怕麻煩警方,對這些情況他們早就見慣不怪的了!
還有如果你知道對方是代表那一間銀行或財務公司追數的。那直接跟對方聯絡,除商討分期償還的方法外,並嚴重警告他,他們委託的收數公司,正以不合法的手段去騷擾你們,而你們已正式報警!請他們好好管束收數公司的行為,否則有何後果完全由他們負責!理論上銀行祇是求財,祇要有人肯還款,無理由不願意接受分期攤還的,何況他仍然在計算著利息!而且大公司注意形象,必不會容許收數公司作出過激的收數行為!所以其實這些收數公司見你父親容易欺負,便得寸進尺罷了,諒他們也不敢做出像大耳窿的放火行徑!
對這事我也有實際的經驗,我曾有家人同樣欠下銀行債務,我勸他跟我一樣申請破產去面對!但他不從並選擇離家失蹤避債,(他並非跟我同住)好了他可以一走了之,但其他家人卻面對排山倒海的追數信和電話,後期當然更直接上門追數!但我們並無替他還過一毫子,祇是不斷重申這人已失蹤,他的債務跟我們無關!如是者他上門我們報警,不知多少次!約一年後這些收數公司便放棄滋擾我們了!我的這名家人如今當然是少有跟我們聯絡,一年也祇是見一兩次,但他依然有工作和生活!祇是如此逃避是否良方則見仁見智!

2009-04-27 10:55:15 補充:
那想問如果解除破產後樓怎麼樣?可以買回嗎?
但樓半層都多過債務3倍
答:解除破產後想賣樓?因樓宇仍被破產管理署釘契,所以一定要取得署方同意才能解除釘契令!署方的要求當然是還清尚欠的債務,假如債務的數目多於半份業權的數目,那麼你祇要負責賣樓的一半費用就可以了!
但你提及半層樓的數目已是欠債的三倍!則當破產令四年後解除後,你們應當已有能力向破產管理署歸還這十多萬的欠債,去換取對方解除釘契,到時你們便可以自行出售物業!

2009-04-27 11:07:52 補充:
其次供樓是否要轉回單名供樓?
答:問題的意思是,假設在你母親的破產期內,而破產管理署又祇是將你們的物業釘契,而你們仍居其中,祇是供樓的戶口要轉回單名供樓嗎?
如果我無理解錯你的意思,的確是有這個需要的!理論上銀行最著緊是有人繼續供款,祇要你父親準時每月供樓,銀行基本上不會理會供款由那一個戶口支付!銀行方面當然知道你母親破產的事,但在銀行無法取回樓宇(因半份業權已被破產管理署控制)的情況下,有人按月清還樓款和利息,銀行求之不得,真簡直是何樂而不為呢?

2009-04-27 11:12:15 補充:
惟一的問題是因你母親於申請破產後,所有她名下的銀行戶口已被凍結和取消,故此無法繼續作為供款的戶口,所以有法律意見告訴你要轉換供樓的戶口,原因在於此!
建議你如果真的考慮破產,可否在破產前先行處理好這個供款戶口的問題!
還有是你母親的欠債其實祇是十多萬,根本不值得去申請破產的,(我當年生意失敗欠債約二百萬才無法應付要破產)我提議的跟銀行商討,希望你們嘗試一下!還有可以透過私人貸款、加按樓宇、向親朋戚友商借等方法,去籌集這筆為數不算太多的錢去償還這些債務,豈不更為比破產為好!
參考: 個人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09-04-27 10:19 pm
母親說曾經跟UA簽了一份約,即使破產後亦要繼續還錢,是否有此種約?

另外,我們試過Aeon商討,他說回應「條數俾咗收數公司,我哋唔會再理會。」

收錄日期: 2021-04-25 23:07:4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425000051KK00976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