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的好朋友開了一間買衫店。怹申請了某間網絡公司(電xxx)的上網服務,簽約兩年,本年十月中合約到期。由於怹的店舖生意不景氣,預計本年十月左右結束盈業。現在怹已經不再需要用上網這個功能在店舖裡,怹又不想浪費了剩餘的上網服務期限,於是希望決定改變由原本”商舖用上網”改變為”家用上網”起初這個構思是沒有問題的,因為該網絡公司事前聲明可以隨時更換用途而不在時間所限且不用繳交任何費用,本人好友才同意使用該公司服務,誰知再找該公司申請更改使用地點時,卻遭到反口拒絕,更改口說安裝半年內這措施才有效,並勒令要求
一,繼續繳交剩餘月費費用
二,若要轉換地點必需要另外繳交拆卸及重新安裝費用$1200並要另外重新簽訂新合約
三,合約期內終止使用罰款$3000
本人好友覺醒受騙,月內曾找<<消費者委員會>>投訴事件卻因為本人好友以”公司身份”申請服務而非”消費者身份” 申請而遭到拒絕幫忙。 在投拆無門的無助處境下,怹沒有足夠資金繳交費用只好停止繳費2個月。及後再繳回欠交用費卻遭到不被接納罰款$3000以當作終止使用罰則論。不但如此,若要再開回在店舖內繼續使用便要再附加 $1200開線費並且重新簽訂新合約。
事情就在這個地方。請問法理何在﹖法律精神是不是已經死了,是不是法律只保障有錢人或者公司? 在投訴方面,一句因為”公司身份”而拒人於千里之外,投訴無門。
現懇請各方有識之仕幫忙,請問本人這位朋友可以怎樣做,有沒有其他方法可以免去這災難﹖
若不交罰款可以不可以﹖因為苦主亦將要結業,根本無力贘還,請問這個做法會不會有副作用或有任何反效果會在結束盈業後出現呢﹖
謝謝各位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