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貨品銷售的法律問題

2009-04-25 9:17 pm
 本人的好朋友開了一間買衫店。怹申請了某間網絡公司(電xxx)的上網服務,簽約兩年,本年十月中合約到期。由於怹的店舖生意不景氣,預計本年十月左右結束盈業。現在怹已經不再需要用上網這個功能在店舖裡,怹又不想浪費了剩餘的上網服務期限,於是希望決定改變由原本”商舖用上網”改變為”家用上網”起初這個構思是沒有問題的,因為該網絡公司事前聲明可以隨時更換用途而不在時間所限且不用繳交任何費用,本人好友才同意使用該公司服務,誰知再找該公司申請更改使用地點時,卻遭到反口拒絕,更改口說安裝半年內這措施才有效,並勒令要求
一,繼續繳交剩餘月費費用
二,若要轉換地點必需要另外繳交拆卸及重新安裝費用$1200並要另外重新簽訂新合約
三,合約期內終止使用罰款$3000
本人好友覺醒受騙,月內曾找<<消費者委員會>>投訴事件卻因為本人好友以”公司身份”申請服務而非”消費者身份” 申請而遭到拒絕幫忙。 在投拆無門的無助處境下,怹沒有足夠資金繳交費用只好停止繳費2個月。及後再繳回欠交用費卻遭到不被接納罰款$3000以當作終止使用罰則論。不但如此,若要再開回在店舖內繼續使用便要再附加 $1200開線費並且重新簽訂新合約。
事情就在這個地方。請問法理何在﹖法律精神是不是已經死了,是不是法律只保障有錢人或者公司? 在投訴方面,一句因為”公司身份”而拒人於千里之外,投訴無門。
現懇請各方有識之仕幫忙,請問本人這位朋友可以怎樣做,有沒有其他方法可以免去這災難﹖
若不交罰款可以不可以﹖因為苦主亦將要結業,根本無力贘還,請問這個做法會不會有副作用或有任何反效果會在結束盈業後出現呢﹖
 謝謝各位幫忙!

回答 (2)

2009-04-25 11:57 pm
✔ 最佳答案
您好!有以下幾點意見供你參考:


1)在網絡服務(以至其他服務)的立約過程中,客戶不應隨便相信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例如:「可以隨時更換用途而不在時間所限且不用繳交任何費用」等,因銷售人員為了達標,什麼都可以答應的;但口頭承諾缺乏證據,日後容易被推翻。因此,客戶如認為有關條款有重要性,應要求將之清楚註明在書面合約上,細心閱讀及理解後,雙方簽署確認。


2)一般情況下,改變由原本”商舖用上網”改變為”家用上網”都是不可行的。如果銷售人員真的這樣承諾,他們真過了火位,令你的朋友產生錯誤的期望。


3)「轉換地點必需要另外繳交拆卸及重新安裝費用$1200並要另外重新簽訂新合約,合約期內終止使用罰款$3000」,這也是常見的網絡服務條款。


4)消費者委員會是一個法定機構,有法例約束其職能,不是隨便可因同情某人而擴闊服務領域。顧名思義,消費者委員會是為消費者(是個人、而非公司)在消費的過程中遇到不公平對待,例如貨不對辦、濫收費用等,處理投訴、協助調停。因你的朋友是以公司名義與網絡服務商簽訂合約,消委會拒絕處理你的投訴,也是情理之內的。


5)「沒有足夠資金繳交費用只好停止繳費2個月」,你朋友這做法太愴促了一點;不過網絡服務商應只向他追討欠繳的服務費,而非單方面認定為取銷合約並執行罰款,他們這樣做對客戶不公平,客戶可與他們談判,要求改變做法。


我建議你的朋友

1)應先考慮什麼是他想得到的結果,
2)與供應商提出談判,表達對不良銷售手法的不滿,
3)不要急于達成結果,慢慢斡旋,努力争取期望中的結果。

這樣,應有轉寰的餘地的。祝好!
2009-04-25 9:23 pm
我識人試過呀!你是POOR GUY,它們不該!
法律欺壓窮人,黑暗到暈,咪要有上帝審判全世界的人!
你唯有白交剩餘上網費呀!

收錄日期: 2021-04-19 14:11:3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425000051KK0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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