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銀行收回居屋後賣給房處,但現在想申請公屋

2009-04-25 1:06 pm
十年前因無能力供樓,後來被銀行收回居屋,銀行把居屋賣給房處,現在有冇資格或方法申請公屋呢?
但現在又因經濟問題,還欠幾張咭數,聽網民講破產可以向房處講述情況後,或者可能有機會可以申請,有冇D咁既事呢?
請大家給我指導........謝謝

回答 (1)

2009-04-25 6:54 pm
✔ 最佳答案
十年前因無能力供樓,後來被銀行收回居屋,銀行把居屋賣給房處,現在有冇資格或方法申請公屋呢?
答:是可以的!
過往曾享用過政府的房屋福利,或樓宇貸款資助的人,理論上是不可再次享有房屋福利的機會!但假若符合下列的恩恤條件,則可以有機會成功獲發公屋,當然仍需符合申請公屋的基本條件!
請看下列房委會網頁內的資料:




11.
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例如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重建置業計劃、可租可買計劃、租者置其屋計劃、自置居所貸款計劃和置業資助貸款計劃等的前業主/聯名業主或前借款人均不得申請,但房屋署會特別考慮接納有以下情況而又符合其他申請公屋條件的申請書:








(i)
經法庭裁定破產;




(ii)
陷入經濟困境以致需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




(iii)
家庭環境逆轉,例如離婚、家庭經濟支柱身故等;




(iv)
家庭收入銳減,以致難以償還按揭貸款;或




(v)
家庭面對健康或個人問題,但嚴重程度不足以令他們符合接受體恤安置的資格。







申請人必須提供有關文件以證明屬上述何種情況,以便房屋署考慮是否接納其公屋申請。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b5/residential/prh/housingfamilies/0,,,00.html
按上述資料所言,破產者可用破產這些理據去重新申請公屋,不受以往曾買居屋所限制!我本人未曾購買居屋,但同樣於破產期間獲分配公屋!其實破產人士申請公屋有相對的優勢,就是資產總額決不會超越公屋申請的上限(當然仍需計入家庭總收入,但起碼已少了一大部分)!
參考: 個人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25 23:11:3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425000051KK00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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