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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法語:Libert)、平等(法語:galit)、博愛(法語:Fraternit)是法蘭西共和國的國家格言。此格言首先出現於法國革命,並在1946年和1958年被寫進法國憲法中,現在已成為法國精神的代表。
自由1798年通過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指出:「自由即所有人皆擁有的,做一切不傷害其他人的自主權。除了保障社會上其他人享受同樣權利外,此天賦的權利不應有任何限制。」「不自由毋寧死」(Vivre libre ou mourir)成為共和國的一個重要格言。
平等平等指所有人視為同等,廢棄各人生來和地位的差別,只考慮各人對國家經費作出的貢獻。1793年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795年,平等的定義為「於法律面前,無論受法律保護者,或受法律懲罰者,人人皆平等。平等承認生來的差別,和不受遺傳影響的能力。」
博愛1795年的法國憲法中,博愛即「己所不欲,勿施予人;己所欲者,常施予人」的精神。
法國雜誌Esprit的哲學編輯Paul Thibaud說[1]:「我們有多麼視自由和平等為權利,也多麼有義務以博愛去尊重他人。故此,這是道德的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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