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某公司董事是由中國委派來港出任, 而於該公司破產後回中國, 而於幾年後申請成為香港公民, 那麼他還需要接受破產令嗎?
答:問題的意思是否問該名董事,在香港被法庭頒令破產,而隨後就返回內地。於數年後,(估計你的意思是四年破產期已過)成為香港公民後,破產令是否已解除還是這時才開始計算呢?
假設我上述的推斷正確!首先要知道那間公司是否有限公司,如果是有限公司,那公司破產與董事本人並無任何關係,破產的約束力不會落在董事的身上!除非這間是無限公司,或者該名董事曾簽署作為那間有限公司的擔保人,破產令才會落在他的身上!
姑勿論公司是屬於有限還是無限的問題!問題問這名獲頒破產令的董事,幾年後回港成為港人後,是否仍屬破產人士呢?請參考下列資料!
破產人可否在沒有任何限制的情況下離港外遊?
法例沒有明文規定,破產人離開香港時必須通知受託人有關行程及其聯絡處。破產人可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自由離境。不過,法例亦有約束這種離境做法,即是在破產人士離境期間, 計算自動解除破產令之有關時期 隨即終止,直至該破產人將其返港一事通知受託人之時才再開始計算。縱然破產人有權在不發出任何通知的情況下離港外遊,他仍需承受法例規定下的負面後果。 ( 舉例,如果破產人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離港兩個月,其自動解除破產令的日期亦會延遲兩個月。 )
若破產人因工作、旅遊或任何其他原因需要經常短暫離港,在可行的情況下,他或可以就未來計劃離港的行程一次過通知受託人,而毋須逐次作出通知。
《破產條例》第 30A 條 (10)(b)(i) 節 已訂明破產人出外旅遊的限制,包括通知受託人的規定和因未有通知受託人而應受的制裁。訂立限制的目的在於確保破產人在受託人的監管之下,以便受託人在管理有關資產時取得破產人的合作。
就計算離港及破產時期而言,離港不足一日的時間通常不會計算在內 ( 可參考終審法院的 相關判決書 ) 。另外,如果破產人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離港,其計算自動解除破產令的時期會一直延遲,直至破產人返港後再通知受託人之時為止。換言之,若破產人一直未將其返港一事通知受託人,其解除破產令的日期可能會無限期延遲。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bankruptcy_IndividualVoluntaryArrangement_Companies_Winding_up/bankruptcy/bankruptcy_generalInformation/q4.shtml
按上述資料所言,如果破產者在無通知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的情況下離境的時日,理論上不計入破產期的計算內!故此就算是在數年後才回港,仍有機會要面對破產令未自動解除的局面!
2009-04-28 15:21:03 補充:
即係如果此人有幫公司做擔保, 如果當時他不是香港公民, 仍然需要受香港律法?? 受破產令約束?
答:樓下網友的說法完全不能成立!
不管公司是否屬於有限或無限,祇要曾簽署作為擔保人,便要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因為擔保人是以個人身分去簽署承諾擔保這間公司作出借貸,故當該公司無履行還款的責任,償債的責任便自動落在擔保人的身上!
當然如果他本人有能力償清債務自然無需破產!但假若他無力應付便會被債權人申請他本人破產!請樓下網友先了解作為擔保人的義務才作出建議!
2009-04-28 15:31:25 補充:
至於說到不是香港公民,不受香港法律約束,因為不是刑事?!更是不知從何說起!
破產的確並非屬刑事罪,但不表示無需上身和負起民事法律責任!
如果樓下網友的說法成立,不是香港居民的人無須受破產條例及其他法律的管轄,那在類似的情況下還有人要承擔破產的責任嗎?任何一間有限公司,都可以用一個並非香港居民的人,去作為擔保人向其他人作出借貸!然後選擇清盤結業,那該公司和擔保人都無需承擔借貸了?債主又應往那裡追回貸款呢?世上有這麼簡單的事嗎?銀行會讓他們如此輕易就脫身嗎?用個人的常識認真地想一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