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佐摩託車牌..要隔幾耐先可以考大車牌?..

2009-04-22 6:26 am
考佐摩託車牌..要隔幾耐先可以考大車牌?..
如題..
要隔幾耐先得呀?..
唔該講俾我聽呀.
更新1:

電單車牌同汽車牌唔同?..

回答 (3)

2009-04-23 11:03 am
✔ 最佳答案
問:考佐摩託車牌,要隔幾耐先可以考大車牌?要隔幾耐先得呀?
答:如果你在中國大陸報考(需要有當地身份證),則當你在取得摩托車(E類)駕駛證後,可以立即申請增駕大型貨車(B2類)駕駛證。首次申請汽車駕照不能直接申請 中型客車(B1)、牽引車(A2)及大型客車(A1)。如果你在香港報考大型商用車輛,即 小巴(4 5)、巴士(9 10)、中型貨車(18)、重型貨車(19),則需要先持有 私家車(1) 或 輕型貨車(2) 類駕駛執照三年或以上。與是否持有電單車(3)、機動三輪車(22)無關。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安部令 第91號:
  第十四條 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週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申請增加中型客車、牽引車、大型客車准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增加中型客車准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准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兩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准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二)申請增加牽引車准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准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兩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大型客車准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三)申請增加大型客車准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准駕車型資格五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牽引車准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在暫住地可以申請增加的准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

根據 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 - REGULATION

8 以前的駕駛經驗及駕駛紀錄
(1)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 任何人均無資格取得駕駛以下車輛的 正式駕駛執照 ─
(a) 的 士;
(b) 公共小巴或 私家小巴;
(c) 公共巴士或 私家巴士;
(d) 中型貨車;
(e) 重型貨車; 或
(f) 特別用途車輛, 除非該人在 申請該等牌照當日─
(i) 是可駕駛私家車或 輕型貨車的 有效正式駕駛執照的 持有人, 且除非獲署長書面豁免, 否則須在緊接其申請之前持有該執照最少3年; 及
(ii) 已在 適當的 駕駛測驗取得合格。
(2)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 任何人均無資格取得駕駛掛接式車輛的 正式駕駛執照, 除非該人─
(a) 是可駕駛中型貨車或 重型貨車的 有效正式駕駛執照的 持有人; 及 (1984年第259號法律公告)
(b) 已在 適當的 駕駛測驗取得合格。
(3) 任何人如在 緊接其申請之前5年內, 曾就本條例第36或 39條所訂罪行被定罪, 該人則無資格取得駕駛第(1)或
(2)款所指汽車的 有效正式 駕駛執照。
(4) 署長可酌情考慮憑香港發出的 駕駛執照以外所獲取的 駕駛經驗。
問:電單車牌同汽車牌唔同?
答:當然不同。因為 電單車 及 汽車 類駕照分屬不同種類駕駛執照。
參考: 我是一個有齊 中 港 澳 台 駕駛執照的人....+相關法規
2009-04-22 8:02 pm
摩托車牌即電單車牌,與汽車是兩種不同類型的牌。你先要考到汽車駕駛執照 3 年,才可報考商用車輛 (包括重型車輛) 的駕駛執照。
2009-04-22 5:54 pm
三年




1.2
商 用 車 輛 ﹝ 即 中 型 貨 車 、 重 型 貨 車 、 的 士 、 私 家 小 巴 、 公 共 小 巴 、 私 家 巴 士 及 公 共 巴 士 ﹞



圖片參考:http://www.td.gov.hk/FileManager/TC/Common/bullet_01.gif

二 十 一 歲 或 以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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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 格 適 宜 駕 駛 ﹝ 詳 情 請 參 閱 附 件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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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人 在 申 請 當 日 起,須 持 有 最 少 三 年 或 以 上 有 效 私 家 車 或 輕 型 貨 車 的 正 式 駕 駛 執 照,或 申 請 人 在 申 請 當 日 起,須 持 有 最 少 兩 年 或 以 上 有 效 私 家 車 或 輕 型 貨 車 的 正 式 駕 駛 執 照,而 該 執 照 是 在 完 成 有 關 暫 准 駕 駛 期 後 獲 發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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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有 關 駕 駛 考 試 獲 取 及 格 ﹝ 如 適 用 ﹞ : ﹝ 詳 情 請 參 閱 第 2 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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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過 去 五 年 並 無 觸 犯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第 374 章 第 36 條 ﹝ 危 險 駕 駛 引 致 他 人 死 亡 ﹞、 第 39 條 ﹝ 在 酒 類 或 藥 物 影 響 下 駕 駛 汽 車 ﹞、 第 39A 條 ﹝ 在 體 內 酒 精 濃 度 超 過 訂 明 限 制 的 情 況 下 駕 駛 、 企 圖 駕 駛 或 掌 管 汽 車 ﹞、 第 39B 條 ﹝ 檢 查 呼 氣 測 試 ﹞或 第 39C 條 ﹝ 提 供 樣 本 以 作 分 析 ﹞ 所 訂 罪 行 而 被 裁 定 罪 名 成 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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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據《道 路 交 通 ﹝ 駕 駛 執 照 ﹞ 規 例》第 374B 章 第 11 條 及 第 15 條 之 規 定,在 申 請 及 續 領 商 用 車 輛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時,申 請 人 必 須 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持 有 人;或 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以 外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持 有 人,並 不 受 任 何 逗 留 條 件 所 規 限, 但《入 境 條 例》第 115 章 第 2 (1) 條 所 界 定 的 逗 留 期 限 除 外。申 請 人 須 提 供 有 關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以 作 核 實。





1.3
掛 接 式 車 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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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符 合 商 用 車 輛 的 要 求 外 , 申 請 人 必 須 持 有 有 效 中 型 貨 車 或 重 型 貨 車 的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 視 乎 該 車 輛 的 認 可 組 合 式 車 輛 總 重 量 ﹞。


收錄日期: 2021-04-20 12:00:2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421000051KK0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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