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1 月己解除4年破產令想以永久離開香港理由提取強

2009-04-22 5:01 am
2007年 1 月己解除4年破產令想以永久離開香港理由提取強積金, 這樣可不可? 打電話問積金局, 她叫我問破產官, 打電話問破產官她說看她確認批唔批準. 請問己解除4年破產令, 還須要這樣嗎?

回答 (1)

2009-04-23 3:13 am
✔ 最佳答案
2007年 1 月己解除4年破產令想以永久離開香港理由提取強積金, 這樣可不可?
答:理論上可以,不過你最好是真的長時間離開香港!否則被積金局發現你作出虛假陳述,恐怕會惹上官非!請看下列資料。
一般人要取回強積金的途徑,不外下列幾種。

成員的最低強積金利益只可在下列情況獲支付:
*  到 達 退 休 年 齡 ;
*  在 60 歲 提 早 退 休 ;
*  永 久 離 開 香 港 ;
*  完 全 喪 失 行 為 能 力 ; 及
*  死 亡 。
如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提取累算權益,經宣誓表示永久離開香港,以及擁有小額結餘帳戶 ( 累算權益總額不超過$5,000)。估計應可以取回,不過若被發現是訛稱是有罪的。
假如日後再重返香港工作,就必須重新參加強積金計劃。
留意以此原因提取累算權益只可終生使用一次 。
資料來源:積金局網頁
www.mpfa.org.hk/tc_chi/quicklinks/quicklinks_faqs/quicklinks_faqs_emees.html
按強積金條例,祇要你在破產期內未到法定年齡(即六十五歲)。破產管理署是無權充公你的強積金戶口,祇要四年後破產令解除,戶口內的權益仍屬你本人所有!所以為何積金局的職員會叫你徵詢破產管理署的意見呢?
破產官她說看她確認批唔批準. 請問己解除4年破產令, 還須要這樣嗎?
答:據我理解在破產令解除後,是不需要經破產管理署同意的,不過署方有否權力拒絕甚至追回你的強積金權益?我又未敢肯定!你失策之處是過分正規化,如今你的查詢已經驚動了破產管理署,署方和積金局有否作出聯絡,和注視你的個案就不得而知!否則你直接申請取消戶口提取強積金更好!就算真的要先取得破產管理署的同意那你再進行不遲!萬一原來無需破產管理署同意.........!現在可算是打草驚蛇了!
但我始終不是專業人士 ,建議你最好尋找一些免費的法律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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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可以幫到你 !
參考: 個人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未必正確!


收錄日期: 2021-04-25 23:09:2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421000051KK0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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