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屋業權及除名問題

2009-04-22 12:39 am
本人曾與前丈夫擁有一個居屋單位,而我曾申請破產及本人居屋名下業權亦屬破產管理局擁有,現在該居屋單位由前夫繼續居住。本人想知道我這樣情況是否當作與他人擁有或聯名單位論?可否向房屋署申報取消戶籍?可否申請公屋?

回答 (1)

2009-04-22 1:58 am
✔ 最佳答案
本人想知道我這樣情況是否當作與他人擁有或聯名單位論?
答:你的這個情況當然是屬於,跟他人共同擁有聯名物業!祇是因你已經獲頒破產令,你名下的半份業權已歸破產管理署所控制和擁有。另半份業權則仍屬你前夫名下所有,祇因破產管理署無法充公和處理,你那並無破產的前夫那半份業權,故此祇能把物業釘契,因此你前夫仍可繼續居住其中,祇是無法賣樓!其實祇要你的前夫願意或你們並無離婚,連你本人也可以居住於這個物業內!
可否向房屋署申報取消戶籍?可否申請公屋?
答:其實理論上根本無需取消戶藉,因為你可以用破產者的身分,要求房屋署作出恩恤安置!對曾破產者的申請,完全不受以往曾享有的房屋或置業資助計劃所影響!當然你的申請仍需符合申請公屋的基本資格!請參考下列房屋署網頁內的相關資料!




11.
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例如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重建置業計劃、可租可買計劃、租者置其屋計劃、自置居所貸款計劃和置業資助貸款計劃等的前業主/聯名業主或前借款人均不得申請,但房屋署會特別考慮接納有以下情況而又符合其他申請公屋條件的申請書:








(i)
經法庭裁定破產;




(ii)
陷入經濟困境以致需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




(iii)
家庭環境逆轉,例如離婚、家庭經濟支柱身故等;




(iv)
家庭收入銳減,以致難以償還按揭貸款;或




(v)
家庭面對健康或個人問題,但嚴重程度不足以令他們符合接受體恤安置的資格。







申請人必須提供有關文件以證明屬上述何種情況,以便房屋署考慮是否接納其公屋申請。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b5/residential/prh/housingfamilies/0,,,00.html
參考: 個人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

收錄日期: 2021-04-25 23:07:4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421000051KK00823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