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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從
http://www.npf.org.tw/post/2/997國政研究會找到的
定義為:企圖脅迫、威脅政府或社會,而對個人或者財產非法使用或者威脅使用武力或者暴力,以達政治、宗教或者意識形態目的,
或是「國家或者秘密代理人對非戰鬥人員,基於政治動機,所實施意固影響公眾的預謀暴力」,也有人說是「一、系統的使用恐怖行為作為強迫的手段;二、一種威脅或者暴力的氣氛」
或是「恐怖主義是對各國政府、公眾或個人,使用令人莫測的暴力、訛詐或威脅,以達到某種特定目的之政治手段。」
恐怖主義在人類社會肆虐二千餘年,正式使用恐怖主義的概念也已二百多年,關於恐怖主義的論著和文件數以千計,恐怖主義的定義數以百計,討論恐怖主義的會議無法計算。然而人們至今仍然未能有一個普遍接受的恐怖主義的定義。一九九O年第八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制定的「打擊國際恐怖主義的措施」中所指:「自從一九七二年聯合國首次研究國際恐怖主義以來,國際社會一直未能就國際恐怖主義一詞的含義,達成普遍一致的看法,也未能就預防恐怖主義暴力行為所必須採取的措施,達成充分的一般意見」,其理由在此。
依據主體可以把恐佈主義分為:國家恐怖主義、團體恐怖主義及個人恐怖主義。國家恐怖主義是指以國家為主體實施的恐怖主義。自從中央集權政府建立以來,統治者就把恐佈主義作為推行內政及外交的政策工具。國家恐怖主義者的主要目的有二,一是鎮壓本國的人民;其二是反對其他國家的政府和人民。由於國家擁有最強大的暴力,一旦它採取恐怖主義的行動,就會造成非常嚴重的危害,這是任何個人恐佈主義私團惶恐佈主義所無法比擬的。在一九六八至一九七八年,十年內全世界的恐怖主義集團殺害的人數為一萬人。
「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對恐怖主義的詮釋是:「恐怖主義是對各國政府、公眾或個人,使用令人莫測的暴力、訛詐或威脅,以達到某種特定目的之政治手段。各種政治組織、民族團體、宗教狂熱者、革命者和追求社會正義者,以及軍隊和秘密警察都可以利用恐怖主義」[4]。依此定義,恐怖主義具有三個特徵:(1)恐怖主義是達到某種特定目的的政治手段,這種手段主要是使用令人莫測的暴力、訛詐或威脅;(2)恐怖主義的打擊目標是各國政府、公眾或個人;(3)恐怖主義的主體是各種政治組織、民族團體、宗教狂熱者、革命者等。
此外,「美國傳統大學英語辭典」對恐怖主義的解釋是:「對武力或暴力的非法使用或威脅使用,一個人或一個有組織的集團以威脅或脅迫社會、政府為目的而危害人類或財產,其常具有意識形態或政治原因」。此一定義的突出之處在於:(1)把政治目的具體化,明確指出「以威脅或脅迫社會或政府為目的」;(2)指出恐怖主義行為是基於意識形態和政治原因;(3)明確指出恐怖行為對財產的危害。
法律上之定義
一九七四年英國防止恐怖主義法規定,將恐怖主義定義為:「為了政治的目的使用暴力,包括任何為了使公眾或其任何部分陷入恐怖而使用暴力」。此一簡短的定義,主要提及三點內容:(1)使用暴力;(2)為了政治的目的;(3)使公眾陷於恐怖。均非常重要,但此一定義顯然並非週全,尤其是未指出使用暴力的目標。
在美國法典第二十二條Title22,Section 2656f(d)則將恐怖主義定義為:「亞國家或者秘密代理人對非戰鬥人員,基於政治動機,所實施意固影響公眾的預謀暴力」。此一定義包括五個主要內容,即恐怖主義的主體、目標、政治動機、暴力。其將目標限於「非戰鬥人員」,可以將戰爭與恐怖主義加以匾別。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美國法典作了規定,但使用這個定義的美國政府部門,只有美國國務院。美國聯邦調查局和美國國防部卻另有自己的定義。
除了國家恐怖主義之外,還有集團恐怖主義和個人恐佈主義。集團恐怖主義是指各種各樣的恐怖主義組織的恐怖活動。現在世界上的恐怖主義組織很多,性質各殊。由於人們對恐怖主義概念缺乏統一的認識,因而在界定恐怖主義組織時也缺乏統一的標準,故甚難統計現在世界上究竟存在多少個恐佈主義組織。有謂美國中央情報局的電腦裏貯存了三千多個恐怖主義組織的名單,有人說美國國防部公佈的數字是一千多。即是如此,這些組織也未必都是真正的恐怖主義組織。因為對恐怖主義組織的界定,人言人殊,很難確定它們即是唯一的標準。事實上,每個國家都根據自己的標準,在界定恐怖主義組織。因此,所有關於恐怖主義組織的統計數字,均是「 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