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法律既大大笞下我!!10點

2009-04-21 7:57 am
我囉一包用麵粉製造成好似白粉!!俾警察見到!!佢地有冇權拉我!?

回答 (2)

2009-04-21 8:47 am
✔ 最佳答案
有權!
根據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A(1)條 - 販運看來是危險藥物的物質:

任何人不得為其本人或代表不論是否在香港的其他人士販運其表示或 顯示為危險藥物, 但事實上並非危險藥物的物質. 任何人違反規定, 即屬犯罪.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7年.
犯法!

2009-04-22 22:30:38 補充:
lo兄: 就算化驗後確實是麵粉, 警察仍可控告佢嘅, 未必一定 "無罪釋放". 只不過現實中好少咁做, 少做少錯嘛!
參考: Veni - Vidi - Vici
2009-04-22 8:42 am
你這個問題有兩個方向的答案。

1)若果警察見到你有這包粉,要視乎警察是否相信這包是否真的是麵粉。若果他們不相信,他們絕對有權拘捕你,然後再將這包粉拿去政府化驗所化驗,化驗後確實是麵粉便會將你無罪釋放。

2)如果你用這包麵粉充當白粉賣給別人,而被警察拘捕,之後就算在化驗後知道是麵粉,你一樣會被起訴,罪名是販毒。

希望你問這個問題不是作犯法之用,請好自為之!

2009-04-23 01:41:35 補充:
peter兄,你所列出的罪行,是指有一個人以為自己拿著的是白粉,但其實是麵粉,這個人也會被控販毒罪。但是,若果有人拿著一包明知是麵粉,郤製造成好似白粉,而警方沒有證據去證明被捕人是用作販賣用途的話,在實際的環境中,因為那些是麵粉,而非毒品,故警方已也沒有證據以藏毒罪去控告被捕人。既然非販毒,也非藏毒,被捕人不會被起訴。這不是少做少錯的問題,警方不去起訴一個人,至少要經過總督察的階級去批准,並不是簡簡單單的便可以將案件取消。
參考: 自己

收錄日期: 2021-04-13 16:35:1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420000051KK0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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