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本人想問如果要破產,又唔想俾屋企人知可以點呢?
答:請問你不想讓屋企人知道,屋企人是包括那些人呢?你丈夫包括在內嗎?根據我自己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要隱瞞共同生活的家人(尤其是成年人),是一件接近不可能的事!要不讓不同住的家人朋友知道就比較容易!
其實既然是屋企人,祇要你們的關係並無大問題,那根本亦無需要刻意去隱瞞呢!要知長時間去維持一個謊言是非常辛苦的事!在現今社會,破產其實並無大問題,因為既無違法(蓄意詐騙除外),祇是個人不善理財致無力應付債務,選擇破產其實反是勇於承擔責任的表現!所以無須以太過負面去看待破產這個問題!
咁我破產之後仲要唔要還錢呀?
答:根據破產條例,當破產者的破產令在四年破產期滿,自動解除後,其可與證明(即是你申請破產時所申報的債務資料)的所有債務,不管還清與否,都會一筆勾銷!請參考下列破產管理署網頁內的資料!
問 :
破產人獲解除破產後是否仍須償還債項?
答 :
破產人獲解除破產後,便可獲免除所有可予證明的債項,但不包括以欺詐方法招致的債項、因觸犯法例而被判處的罰款和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傷而須作出的賠償等。
http://www.oro.gov.hk/cht/faq/faq.htm
當你的破產令被法庭正式頒布後,將由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跟進你的個案,他們會按你的生活需要和工作收入,計算你每月生活費的數額,超出此數的收入要全數上繳還債!生活費的計算準則每人不同,但相信給母親的家用未必可以包括在內!或者你可以參考一下下列個案資料!
高等法院曾經就上述所指的合理生活開支作出下列裁決 ( 按 Re Lau Nga Yee Christine 一案 ) :
不論債務多少,每個債務人的「合理家庭需要或開支」應該是一樣的。一個人的基本需要不能因為他欠下巨額債項而被減少。
原則上,子女的教育可構成破產人及其家庭的「家庭需要」。教育開支屬於其中一項家庭開支,理由是為子女提供教育是維持家庭的其中一項傳統任務,而且教育下一代(包括給予大學教育),一般會被視為家長和社會的重要責任(尤其在香港環境中)。
考慮過破產人維持家庭的真實需要及破產人本身的工作特性後,法庭在上述案件中亦決定下列各項屬合理開支:
聘請兼職家庭傭工的開支﹔
在緊急情況下乘的士之車資 (以應付僱主(醫院管理局)傳召員工在緊急情況下履行職責) ﹔
供養父母的開支 (雙親均將近八十歲,而破產人的兩名兄弟姊妹亦出現財政困難) ﹔
與工作有關的開支。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bankruptcy_IndividualVoluntaryArrangement_Companies_Winding_up/bankruptcy/bankruptcy_caseIllustration/index.shtml
我還有一個意見,你現在欠銀行的數目祇是十一萬左右,數目不算太多!(我並非說風涼話!我當年生意失敗申請破產時的數目接近二百萬!)為了這個未算太大的數目選擇破產,恐怕有些不值得!不如跟家人商借再分期清還豈不更好?要不就跟銀行商討一下延長還款期或是個人自願債務安排等安排!因為雖說破產也是一個選擇,但始終也有不少後遺症需要面對!或者你參考一下下列的兩個網頁,待對破產的各方面有更深的了解,再作決定也不遲!
破產管理署網頁
http://www.oro.gov.hk/cht/home/home.htm
社區法網 〉破產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bankruptcy_IndividualVoluntaryArrangement_Companies_Winding_up/index.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