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噪音管制資訊網
http://ivy1.epa.gov.tw/noise/00/apply.htm
上面寫著,一般住戶,警察機關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 6000元
但是我打電話去警局了解,警察單位說只能勸導,不能開罰,說三讀尚未通過。
我在打電話至0800-066666噪音陳情了解,他們說是有這法條,或許是警局會先勸導在開罰。
我在問,如果請你們處理,你們會如何辦理,擔心你們去他們就不唱了。
環保局答:是有這個盲點,可以請警察機關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直接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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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現在到底是什麼情況,警察到底能不能開罰。三讀還沒通過嗎?
我該如何維護自己權利,請有經驗的人指點一些方法,或如何跟警局或環保局說,讓他們積極點。
更新1:
有請警察勸導,不知道警方是如何勸導的,對方繼續唱了數10分鐘才停止。感覺效果很有限。 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與噪音管制法,人人說都不太一樣,出入頗大。 只怪自己對法條也沒很了解..會在多找資料及詢問了解的。
更新2:
社會維護秩序法須在事實兩個月內提出.且須檢具證據舉證.才可裁罰 ??有這樣的說法嗎,請問這句話的出具跟來源是? 一般不是到了某時段後,可以直接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