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病假 - 1-3日病假可否扣錢

2009-04-18 7:27 pm
我在公司做左1年半, 一路以來放病假(有或無醫生紙) 1 或 2 天公司都會出番全薪比我, 今個月的兩天病假 ~ 有醫生紙- 竟然扣全薪, 問點解? 答案係依照勞工法例連續 4 天 先會有4/5人工

1. 請問公司之前無扣開, 依家可否突然廿扣 ?
2. 我同公司簽的僱員合約只講 " 星期六的病或事假當1天扣, 事假需要扣工資 ", 而訂合約時只口頭說病假不需扣錢, 是否有效?
3. 我可否追回被扣的兩天人工 ?
因我在勞工處網頁找不到實際的資料, 請提供有法律效力文字的資料

多謝幫助回答

回答 (3)

2009-04-28 10:12 am
✔ 最佳答案
朋友,你的提問,我會分開下列幾方面來回答:

1)站在現行的香港勞工法例來說,僱員必需要連續請4日病假,並且有註冊西醫的醫生證明書(簡稱醫生紙),或持有註冊中醫師所簽發的病假紙,才可有資格享有4/5的疾病津貼,當然,還需要符合下列網址內所具備的其他條件。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pdf/wcp/EOataGlance.pdf
(請參考《疾病津貼》一項)

2)你說公司口頭說過,即使是請1,2日病假,都不會扣人工,但今個月反而扣全薪,是完全違反僱傭合約的,因為,口頭合約也是合約的一部分,並且具有法律效力的。

3)沒錯,正如我在第(1)說過,在現行的香港勞工法例來說,僱員必需要連續請4日病假,但是,公司一開始時,已給予僱員比勞工法例更好的福利,事後即使是要更改,或修正,事前必需要得到僱員的同意,才可實行,不可以單方面擅自更改。否則,僱員絕對有權反對。

4)以你的個案為例,你絕對有權追討被公司扣去的人工,而且機會率是百份之一百成功,除非,在雙方簽署僱傭合約時,另有一條例文註明,公司有權隨時更改有關僱員的醫療福利,但無論怎樣更改都好,都絕對不可以低於現行的香港勞工法例,否則,有關的條例,便會自動失效。

5)在勞工法例上,有關疾病津貼的條文,並沒有提及有關公司提供的福利,如果好過勞工處所規定的,但事後又想執正來處理時會怎麼。但會根據僱傭合約來執行,記住,口頭合約也是具有有效的法律效用的。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pdf/wcp/EOataGlance.pdf
(請參考《僱傭合約》一項)
---------------------------

以上所提及的醫療福利,你必需符合418條款,才有資格領取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pdf/wcp/EOataGlance.pdf
(請參考《連續性合約》一項)
希望以上的資料,可以幫到你。
資料來源:
1)http://www.labour.gov.hk/public/pdf/wcp/EOataGlance.pdf
2)個人的勞工法例的認識
3)勞工處職員的解答

2009-04-28 02:19:17 補充:
假若你上不到以上的網址的話,可以上下列的網址,也可看到詳細情況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請參考《領取疾病津貼的資格》)
2009-04-21 11:47 pm
僱傭條例入面連續四日病假先有4/5人工係最基本既,唔同公司有唔同規定,有D公司會比有薪病假比員工,例如每個月一、兩日有薪,超過一、兩日先會開始扣錢,呢D就係員工福利
但若果公司冇提供類似既福利,咁最低限度就要跟番僱傭條例入面所講不少於連續四日先會有疾病津貼
而係你既個案中,若果公司係同你簽約時講明請病假係唔扣錢,都已經係口頭承諾。但公司係有權更改員工福利,所以公司扣你既錢都係合法。最不當既只係公司冇預先通知員工姐
參考: 自己
2009-04-18 11:18 pm
勞工法例規定連續 4天病假的,才有病假津貼 4/5 人工。公司以前唔扣,係佢地搞錯,宜家當然可以撥亂反正。
勞資雙方私下的協議,是不能凌駕勞工法例的。
公司唔要你嘔番以前冇扣果 d 出黎,你已經執到啦,仲想追回扣左果 d ?


收錄日期: 2021-04-13 16:34:2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418000051KK00584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