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3月經勞工處向僱主申索短付工資,
僱主便要求我放有薪年假,
僱主也發3月份工資50%,
僱主刻意不出席調解會,
我只好排期勞資審裁處,
現在被拖著,不能找新工作。
請問:
我可否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終止?
我怎洋做才能避免爭議,而失去申索代通知金,長期服務金等?
更新1:
年資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