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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偷雞不著蝕把米,獲蒙其利先受其害
大陸人士假結婚申請來臺之違法分析
一、臺灣審核兩岸婚姻之法令相對寬鬆,在每引介一名大陸人民來臺可獲新臺幣約十五至二十萬元之重利引誘下,不法分子利用臺籍人頭赴大陸辦理假結婚再申請大陸人民來臺之案件也不斷激增,從近來案例中,顯示兩岸人民辦理假結婚使大陸人民申請來臺有以下影響治安之趨勢:
仲介假結婚之犯罪嫌疑者已開始有組織化、專業化、集團化的傾向出現:廣泛的人頭仲介需要綿密多元的人際網絡,是以必然形成集團化組織出現。而相關書類、證件、檢查、認證、出入境手續及來臺藏匿、保護等等事宜亦需要特定的專業服務,是以拉幫結派的仲介集團不斷出現,且多少均與犯罪集團掛勾便成為普遍現象。例如假結婚仲介集團慣常與不肖旅行業者、變造身分證、護照集團、色情業者甚至黑道幫派勾串,彼此依附援引、互利共生,不斷滋養壯大,形成治安的隱憂。運用此種模式來臺之大陸人民來臺後觸犯其他刑法、行政法規定的比例極高,衍生許多治安問題:以非法假結婚方式來臺之大陸人民動機多為牟利,且與犯罪集團掛勾比例甚高已如前述,因此來臺後脫離管制、違法牟利則勢屬必然。例如女性大陸人民來臺非法打工、陪酒賣淫及受暴力毒品控制均為常例。男性大陸人民則多為犯罪集團所吸收從事走私偷渡、販毒、幫派打手甚至擔任職業殺手等犯行均偶有所聞。
衍生親子、遺產、爭取居留權等社會問題:就仲介集團吸引臺籍人頭之現況觀察,第一代榮民老兵等已開發完畢,原住民族群也開發的差不多了,目前之重點是老弱、傷殘、智能不足及社會經濟條件差甚至犯罪者等族群,這些藉由兩岸通婚導致社會底層人口及文化結構的變化,將隨著大陸來臺人民數量的增加逐步擴大,而中共官方亦發現有見縫插針之針對性作法,例如由中共官方出資贊助假結婚配偶介入購買原住民保留地,並因而逐步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權利之案例,對其用意及影響都值有關單位注意。
犯罪手法及判決分析:
仲介集團覓妥欲以假結婚方式申請來臺者,必須先要在臺灣找尋臺籍人頭配偶,為人頭辦妥護照、臺胞證、簽證、單身證明等證件及出國手續後,然後再赴大陸與大陸人民辦理假結婚,返國後即以在大陸地區出具不實結婚內容之結婚公證書及海基會之證明書等向戶政機關申請結婚登記,變更人頭配偶之戶籍登記、
戶口名簿,身分證配偶登載,再向戶籍所在之警察機關辦理保證書之簽註,即可依「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的規定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大陸配偶來臺探親。
經核准來臺後尚需赴戶籍所在之警察機關辦理流動戶口登記。是以在此一階段之犯行相對單純,技術門檻低,常見原為臺籍人頭者返臺後竟也自成集團競相投入仲介假結婚業。加上此類型之犯罪法院經常輕判犯罪成本也低,使得這一犯罪在臺灣異常興盛,坊間報章天天均可發現相關廣告。經查各級法院歷來判,約可歸納出三種見解:
一、認為違反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罪」及第216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罪」之規定。且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論以第216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罪。但並未認為有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情形。
二、認為僅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一項「使大陸人民非法進入臺灣」之規定而犯同法第79條之罪,但並無刑法第214條、216條之適用,此係受73年度臺上字第171號判例「使公務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始足構成,若所受申報或聲請之公務員尚須為實際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
,則非本罪」之拘束,此類案件既經具實質審查權之境管局審核通過,是以無觸犯前揭刑法偽造文書罪章問題,只單論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罪責。
三、但自89年5月間迄今,臺灣高等法院多項判決已開始轉變,認為以假結婚申請來臺之行為除共同違反刑法第214條、216條外,尚構成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15條一項規定而犯第79條之罪且與刑法第216條等為牽連關係,而需從一重論處,即仍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處罰。
故由前述判決見解之演進過程可知,法院對於仲介假結婚案件見解已由原先分歧狀態下,逐漸朝向法定刑較重之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處罰,此應是審判機關對目前政治形勢及危安問題之嚴重性所作之轉變,乃是一可喜現象。只可惜的是法院之處罰仍然偏輕,就既有判決觀察,幾乎全處以易科罰金或數月不等
之短期刑罰,對於獲利豐厚之假結婚仲介集團之嚇阻性太低。所以在刑輕利重、犯罪成本又低之現況下,仲介假結 婚集團自然前仆後繼、不斷衍生,除了影響兩岸治安外,也容易遭中共所乘,成為滲透、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