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您好~
您可以在法定一個月的追溯期裡,到郵局寄出存證信函,主張拒絕公司違反員工調動原則,(若不想再待下去)並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第6款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的規定請求公司資遣您,還有記得要取得公司開立的『非自願性離職證明』,這樣您才能到當地的就業服務站辦理失業登記和給付。如果您的公司收到存證信函10天內沒有回應時,請您再到當地縣市政府的”勞資調解委員會”或是「勞工局(處)」提出申訴 。或是與勞委會委託合作,且是免費的勞工權益法律諮詢顧問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線02-6632-8282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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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有幫上您的忙,祝福您!
圖片參考:
http://l.yimg.com/f/i/tw/ugc/rte/smiley_36.gif
參考資料: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之五項原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作必要, 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內政部74年9月5日 臺內勞字第三二八四三三號函)
2009-04-16 20:18:14 補充:
所以您符合"調動五原則"的第2及3項....可以如上述,請求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