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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網友的意見完全錯誤!
破產者莫說破產後不能賭博,就是因為賭博的理由而導致要申請破產,就已經是觸犯法例!
請參考下列資料,祇要是因為賭博而令自己財致惡化導致破產,就已經有機會被檢控和判以最高監禁兩年的刑期!
133(1) 條
賭博等行為
任何已被判定破產的人士,曾從事任何行業或業務,並在破產令的日期尚未清償在經營該行業或業務的過程中招致或因該行業或業務而招致的任何債項,則在以下情況下均屬犯罪: –
(i)
在有關破產呈請提出之前兩年內,其賭博或所進行的輕率而冒險的投機活動增加其無力償債的程度,或是促成其無力償債的重要因素,而該等賭博或投機活動與其所從事的行業或業務並無關係 ; 或
(ii)
在有關破產呈請提出當日與破產令的日期之間,破產 人 因上述該等賭博或輕率而冒險的投機活動而損失其產業的任何部分 。
( 但在決定任何投機活動是否就本條而言屬輕率而冒險時,須考慮被控人進行該等投機活動時的財務狀況。 )
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bankruptcy_IndividualVoluntaryArrangement_Companies_Winding_up/bankruptcy/bankruptcy_generalInformation/q9.shtml
故此在破產期內,破產者是絕對不能賭博的!
如果破產者本人無法控制賭博的念頭,加上一些社會團體亦未能提供協助下,要禁止破產者離港往澳門賭博!不是不可以,祇是代價可能是破產者或會接受刑事檢控,嚴重者更可能會被監禁而失去自由!你們作為他的家人,確定要這樣做嗎?真的已想清楚祇有這個方法,對破產者和他的家庭是最理想的做法嗎?
如果仍想繼續,方法很容易!祇要向破產管理署,或直接向處理他個案的主任或受託人,和盤托出所有他賭博的情況就可以了!至於署方會是發信警告(相信用處不大);或是向法庭申請禁止破產者離港;還是施以監禁的最高刑罰!則決定權已不在破產者和他的家人身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