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分娩保障
女性僱員只要在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做滿四星期(僱員為同一僱主服務滿四星期,而每星期工作不少於18小時,便屬於『連續性合約』),便可享有連續十星期的產假。在產假開始前已做滿四十星期的僱員,產假可享有薪酬。
法例禁止僱主解僱懷孕僱員,而懷孕僱員亦須向僱主提交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
懷孕僱員可彈怛地放產假。在僱主同意下,僱員可選擇在預產期二至四星期前開始放產假:如僱員未提出要求,或未得僱主同意,則產假須在預產期前四星期開始。
產假薪酬為正常工資的五分四,隨正常糧期支付。
產前或產後檢查,可作病假計算。(不受連續四天限制)
2009-04-13 11:59:31 補充:
理論上, 你應可以在合約期內享有產假, 且在產假開始前已做滿四十星期,產假可有五分之四的有薪產假。(你符合資格, 但是否受到合約拘束, 建議妳向勞工處查詢)
有關一般勞工法例及勞工處所提供的服務的查詢, 請使用24小時的電話諮詢服務,電話號碼: 2717 1771 (此熱線由「1823電話中心」接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