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期內有bb,有無有薪產假?

2009-04-13 7:41 pm
如果份工係一年合約制,而合約期內有bb,但預產期過咗合約期,即假設合約到期係九月,但預產期係十月,而大部份僱主多數都因為咁唔會與僱員續約,但在呢個情況下,僱員係咪都無有薪產假?而僱主又有無觸犯懷孕歧視條例?

回答 (1)

2009-04-13 7:49 pm
✔ 最佳答案
分娩保障

女性僱員只要在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做滿四星期(僱員為同一僱主服務滿四星期,而每星期工作不少於18小時,便屬於『連續性合約』),便可享有連續十星期的產假。在產假開始前已做滿四十星期的僱員,產假可享有薪酬。

法例禁止僱主解僱懷孕僱員,而懷孕僱員亦須向僱主提交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

懷孕僱員可彈怛地放產假。在僱主同意下,僱員可選擇在預產期二至四星期前開始放產假:如僱員未提出要求,或未得僱主同意,則產假須在預產期前四星期開始。

產假薪酬為正常工資的五分四,隨正常糧期支付。

產前或產後檢查,可作病假計算。(不受連續四天限制)

2009-04-13 11:59:31 補充:
理論上, 你應可以在合約期內享有產假, 且在產假開始前已做滿四十星期,產假可有五分之四的有薪產假。(你符合資格, 但是否受到合約拘束, 建議妳向勞工處查詢)

有關一般勞工法例及勞工處所提供的服務的查詢, 請使用24小時的電話諮詢服務,電話號碼: 2717 1771 (此熱線由「1823電話中心」接聽)。
參考: 勞工法例知多少 - 香港工會聯合會印製 二OO三年八月

收錄日期: 2021-04-29 16:21:2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413000051KK00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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