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權利問題 - 減薪

2009-04-13 8:00 am
現在本人受顧的公司因資金問題決定減薪, 有通告中指明工資以每月24天計算*, 顧員需扣除2天薪金, 並作2天無薪假期. 但實質公司是扣除每人8.5%的薪金, 並沒有列明在通告內. 故本人有以下疑問:

*註: 工資以24天計算並沒有列明在顧員合約中

1/ 平均工資應如何計算?
2/ 可否突然指明工資是以每月24天計算?
3/ 通告 與 實質薪金扣除有出入, 是否違法?
更新1:

我地係返5日半~ 扣哂星期日 同埋半日星期6就24日....但星期日不是應該計入有薪假期?

回答 (1)

2009-04-16 3:44 am
✔ 最佳答案
僱主未得僱員同意單方面宣佈減薪是屬於單方面更改僱傭條件細則,也就是非法更改僱傭合約內容,僱員是可以拒絕接受的。甚至可向勞工處投訴僱主非法扣除工資!
扣薪
僱主只可在下列情況下扣除僱員的工資:
1. 僱員缺勤,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2. 僱員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但以不超過$ 300爲限。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一;
3. 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僱員的工資,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一;
4. 僱主供應給僱員的膳食及住宿費用,可按值扣除;
5. 若僱員以書面提出要求,僱主可在工資中扣除代僱員繳交的退休計劃、公積金計劃、離職金計劃、醫療福利計劃或儲蓄計劃的供款;
6. 僱主借給僱員的款項,但必須獲得僱員的書面同意;
7. 僱主根據任何法例的規定或獲法例授權,可扣除僱員的工資;
8. 僱主可以根據法院發出的扣押入息令從僱員的工資中扣除僱員尚未支付的贍養費。
僱主須優先扣除上列第(1) 至(7) 項後,才扣除第(8) 項目。
除非得到勞工處處長的書面批准,各項扣除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僱員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一半(因缺勤及未付贍養費而扣除的薪酬除外)。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非法扣除工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節錄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三章)
《2007年僱傭(修訂)條例》實施以後,無論僱員的薪酬屬何種制度,包括月薪、日薪或按件計薪等,均須以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節錄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附錄2,附錄2內有詳細的計算方式及範例)
1/平均工資應以《2007年僱傭(修訂)條例》提供的計算方法作準。
2/不可以,除非僱傭雙方同意修改僱傭條件細則。
3/肯定違法,僱主如非法扣除工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
以上資料取材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http://www.labour.gov.hk/public/ConciseGuide.htm
如仍有疑問可致電政府24小時咨詢熱線1823查詢,必要時可上勞工處勞資關係組約見勞工事務主任要求給予幫助。

收錄日期: 2021-04-19 15:10:2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413000051KK00003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