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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債第464條,你這種狀況屬於使用借貸,雖然只是單純的借用,但是按照468條,弄壞了還是要賠錢。
民法第464條:「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民法第468條:「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責任。」
另外請務必在六個月內跟他求償。
民法第473條:「貸與人就借用物所受損害,對於借用人之賠償請求權、借用人依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賠償請求權、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及其工作物之取回權,均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前項期間,於貸與人,自受借用物返還時起算。於借用人,自借貸關係終止時起算。」
按照民法理論,物之返還,以恢復原狀為原則,以賠償為例外。既然是借用東西,就是希望東西好端端的回來,不是動不動就要人家賠錢。手機摔壞了,那就修好再還你;車子撞凹了,那就修好再還你。如果是壞到沒辦法修理,那就是要賠你一個相同的東西,如果沒辦法,才賠你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