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1. 租約下個月尾到期, 最好也先給業主一個口頭通知, 等大家有個共識。
你應該保留尾期的水, 電, 煤等所有該屋需繳費的單據, 在交樓時大家當面抄錶, 劃分大家的責任, 通常都可以即時計算當時的用量, 即時找數以方便即時可退回按金。
交樓時應該把物業還原為最初(出租時)的狀態, 如果有損壞, 是會在按金內扣除費用來修理的。
2. 如果一切費用(水, 電, 煤等)結算好, 大家同意物業沒有損壞, 通常是根據租約指定的時間退按金的, 如果租約沒有說明, 一般是會在7天或14天內把按金退還的。
3. 業主如拒絶退回訂金, 你是可以入稟小額錢債法庭追討的, 一般的訴訟費用只是幾十元而矣, 而且一般都是敗訴人支付的。
所以, 你交樓時要業主簽名, 同意物業沒有損壞, 同意物業無需要維修, 以劃分責任。
4. 如果接下來的兩個月不交租, 就當扣除以前所付的訂金, 是不可以的:
租客於租樓時通常會多付 1個月 或 2個月 租金作為按金,這是用來保障業主,於退租時若發現單位有任何損壞,業主可以以按金用作支付維修費,租客並不能要求將按金當作租金。
通常租約規定,業主於發現單位無損後,7至15日內要將按金退回租客。
若租客堅持以按金代替租金,可當欠租論,根據法例,若租客欠租逾15日,業主是可以 向 區 域 法 院 申 請 財 物 扣 押 令 。
財 物 扣 押 令 一 經 批 出 , 法 院 執 達 主 任 會 到 有 關 處 所 視 察 , 並 會 檢 取 處 所 內 任 何 屬 於 租 客 的 可 移 動 資 產 。
如 租 客 未 能 在 指 定 時 間 內 繳 付 欠 租 和 檢 取 費 , 法 院 會 將 扣 押 品 出 售 , 售 賣 收 益 將 用 以 抵 銷 欠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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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情況下, 大家的關係未必咁差, 而且, 香港始絡是法治的地方, 只要你有證據, 業主任何不合理的扣減費用, 你都是可以告佢的, 但就一定要有證據。
2009-04-14 14:28:28 補充:
要業主簽名, 同意物業 再 沒有損壞, 同意物業無需 再 要維修 , 只是想劃分責任, 不相 再有 機會比佢再攞理由扣減按金而矣。
市面應該沒有類似格式可用以參考的, 要白紙黑字寫清楚, 然後要業主簽名, 只是想留證據, 佢要賠乜野, 你就寫低乜野, 賠幾多錢, 要佢簽收(要有日期), 到時如果認為唔合理的, 就告上小額錢債法庭, 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