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欠債人不知去向,怎樣才可以訴訟?申請對方破產?
答:欠債人失蹤,你作為債主在無法跟他接觸的情況下,依然想申請他破產嗎?你要知到你能追回欠款的機會並不高,你確定為原則問題,雖然要繼續損失金錢和時間,仍是要申請他破產嗎?
如果上述的問題,你考慮過後仍是決定進行!那你可以去破產管理署作出要求對方破產的呈請,你是以債權人的身分去進行,但請看下列資料將需要繳付$13,195的費用。
債權人亦可針對債務人提交破產呈請書。債權人提交破產呈請書,必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存一筆$12,150的款項, 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和向高等法院支付法庭費用1,045元。
再填寫債權證明表和遞交,見下列資料。
債權人可利用這表格,債權證明表Form46A,向破產案中的債務人提出申索要求。
根據破產規則第109條的規定,債權人必須透過本債權證明表,證明其債權。該表格連同港幣40元備案費可送交(以郵寄方式亦可)破產管理署署長。申索的款項如不超逾港幣250元或屬於員工追討欠薪者則毋須繳付任何費用。
債權證明表可由債權人自己提出,或獲債權人授權的人士或了解實情而代表債權人的人士提出。
債權人必須填妥表格內所有項目,然後把該表及一切可資佐證的文件正本遞交本署。
在取得初步的法庭文件後,你要將這份申請破產的所有文件,送交你欠債人的最後通訊地址!如對方已遷走無法接觸,則可在政府指定的報章上登公開廣告,以代替文件的傳達!
再按排期的日子上庭,假設對方不依期出庭作出申辯,則法官多數都會宣布破產令生效!這時你可取得對方正式的破產令,確認你是債權人的身分!有朝一日能再聯絡欠債者,則有強制他償債或通知破產管理署跟進的法律理據!
如果嫌過程繁複,可以委託律師處理,當然要另外賠上律師費了!所以除非得知對方名下仍有足夠的資產去償債,否則一般都不會在欠債人失蹤的情況下去進行破產程序!
參考資料:破產管理署網頁
http://www.oro.gov.hk/cht/faq/faq.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