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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例規定:
女性僱員根據第12條有權享有的產假,不得計算在第(2)款所訂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
故除非你的產假是屬於沒有薪酬,若不是;
一、若你的last day = 產假前一天,那麽公司可以不給與產假薪酬,因你已在產假前離職,公司與你已沒有僱傭關係。
二、若你的last day = 產假後的第一個工作天,這樣便可保障自己。而通知期若是一個月,那麽便需由產假開始前給與。
例如:產假開始的日期是五月十五日,最好的做法是四月十五日通知公司工作至產假後的第一個工作天。
若你不想在產假後工作,當然可以與公司商談,但一定要有書面證據;書面證據可以是由你發出給與公司,並由公司簽署作實。
若你的產假是屬於沒有薪酬,當然可以last day = 產假前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