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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遺產繼承的程式
在香港,任何人死亡後,他的遺產便會被凍結,直至法院發出遺產承辦書,授權某人或某些人作為遺產代理人,處理死者的遺產。遺產代理人須申請遺產承辦書,程序和手續如下:
(1) 清點死者的財產
(2) 交納遺產稅(如需要)
(3) 申領「遺產稅清妥證明書」或「豁免遺產稅證明書」(如須繳交遺產稅的話)
(4) 法院檢證
(5) 申請遺產承辦書
在無爭議的情況下承辦遺產須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10章的規定處理。
(a) 一般來說,若死者的遺產不超過港幣十五萬元,且全屬金錢,遺產承辦者可到遺產承辦處向遺產管理申請以簡易方式處理遺產。無須領取遺產稅證明書和遺產承辦書。有以下三種方法供選擇處理遺產:
條件
第一種
第二種
第三種
是否有遺囑
沒有
有
沒有
遺產繼承權人
死者的在生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姊妹可依次獲遺產的不同份額
受益人
繼承人依繼承權的法定次序,申請遺產管理書
所須文件
1.死者的死亡證;
2.死者的出生證明書;
3.申請人與死者的結婚證明書(如適用);
4.死者子女的出生證明書(如適用);
5.一切有關死者遺產的文件(例如銀行存摺。
1.遺囑執行人應申請「遺囑認證書」,或由執行人的合法授權人或受益人申請 「有遺囑遺產管理書」;
2.死者的死亡證;
3.死者的遺囑;
4.遺產稅證明書及一式兩份的財產清單,或一式兩份的豁免遺產稅證明書及一份遺產簡易呈報表;
5.一份確定申請人為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的合法挼權人或遺囑中的受益人的誓章。
1.死者的死亡證;
2.遺產稅證明書及一式兩份的財產清單,或一式兩份的豁免遺產稅證明書及一份遺產簡易呈報表;
3.申請人與死者的結婚證明書(如申請人是死者的配偶)
4.死者子女的出生證明書(如申請人是死者的子女);
5.死者的出生證明書 (如申請人是死者的父母)。
手續費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9條的規定,遺產承辦處會按遺產總值徵收法定手續費。
(b) 若死者的遺產超過港幣十五萬元,或即使不超過十五萬,但並非全屬金錢,遺產承辦者須先向稅務局遺產稅處繳納遺產稅,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如經核定遺產少於交稅的限額則可領取豁免遺產稅證明書或申領遺產承辦書。因此,承辦者須親自或通過律師以特定的表格提出申請(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章)的附屬法例第3(3)條及第4(9)條)的規定辦理)。處理方法按下表:-
條件
第一種
第二種
是否有遺囑
有
無或無效
遺產繼承權人
遺囑指定的執行人,遺囑指明的某些受益人,死者的債權人和在假若死者無立遺囑而去世會有權得授權獲得授予遺產管理書的人,均可申請遺囑證書或有遺囑的遺產管理書
按條例所列明誰可依先後次序有權獲得遺產管理的授予,成為遺產管理人
遺產繼承人權利
遺囑執行人若不願意承擔這責任,可依【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29條明示放棄遺囑認證的權利
相關條例
【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9條
【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21條
申請人所須文件
1.死者的死亡證;
2.稅務局遺產稅署所發出的有關文書及【遺產稅條例】所要求的文件;
3.遺囑執行人的誓章;
(遺囑及其副本;
(遺囑妥為簽立的誓章
(關於立遺囑人知悉遺囑內容的證據;
(關於遺囑的條款;
(一份確定申請人身份的誓章。
(死者的死亡證;
(稅務局遺產稅署所發出的有關文書及【遺產稅條例】所要求的文件;
(遺產管理人的誓章;
(死者的結婚證明書(如申請人是死者的配偶);
(死者子女的出生證明書(如申請人是死者的子女);
(死者的出生證明書 (如申請人是死者的父母);
(若申請人未能提供與死者的關係,便須要由獨立人士提供一份有關於申請人的身份的誓章。
(6) 最後的手續是領取和分派遺產
遺產代理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成功申請遺產承辦書後,遺產便可領取和進行分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