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條例》「僱傭保障」部份,旨在防止僱主爲了逃避在條例規定下的責任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僱傭保障的索償資格與補償 僱員可根據以下的情況向僱主提出補償的申索:
不合理解僱
(1) 僱員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以及
(2) 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解僱僱員。
正當理由:
1)僱員的行爲
2)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3)裁員或其它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4)法例的規定(即如果僱員繼續在原來的職位工作,或繼續按原有的僱傭合約條款受僱,即屬違法的情況)
5)其它實質理由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僱傭保障的索償資格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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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妳的工作年資不足5年,所以不能以長期服務金作為賠償的項目名稱,若公司並非因正當理由而解僱妳,妳可以書面寫道:
(主體)
本人xxx,香港身份證號碼為xxx,由2005年x月x日開始任職於xxx公司,至2009年x月x日為止。現在公司以不合理的理由而解僱本人,本人現要求公司對本人作出勞工法例上的合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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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的勞工法例,以妳現時的情況,必需要寫信給公司,作出以上要求賠償的聲明,否則公司有權不作任何賠償。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提出補償申索 - 特別要注意申索期限)
僱主在終止僱傭合約或當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到期時,應支付解僱補償。視乎僱員的受僱期,僱傭合約的條款和終止僱傭合約的原因等,
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一般包括:
• 任何未發放的工資;
• 代通知金(如適用);
•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 任何未發放的年終酬金,及該酬金期內按比例的年終酬金;
•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
• 其他僱傭合約內列明的款項,例如年積金或公積金等。
支付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
僱主須盡快支付僱員應得的所有解僱補償。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 天內支付解僱補償。
僱主須在接獲僱員所發追討遣散費的通知後2 個月內支付遣散費。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果未能在僱傭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 天內支付工資,須就尚未清付的款額支付利息給僱員。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解僱補償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 萬元及監禁3 年。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
2009-04-05 01:13:19 補充:
妳的情況,適合以不合理解僱的理由索償,至於有關其他的索償理由的全文,請參考下列網址的其他理由: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僱傭保障的索償資格與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