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
1. 是否若本人並無疏忽,保險公司便無需對第三者索償作出賠償?
2. 若小額錢債處最後判決本人需負責,保險公司亦不需負責?
更新1:
唔該晒Anita,咁即係話,就算告到上法庭,我本人都唔駛賠第三者索償,因為如果我有疏忽,保險公司會賠;如果我無疏忽,我就無法律責任要賠,係咪咁理解? 想多口問句,係咪只要無疏忽,就不用作出賠償?但條漏水的水喉始終係屬於我喎,無疏忽就無責任?
更新2:
保險公司已出信說明不賠償原因係因為我無疏忽,我就最唔明,如果我無疏忽,係咪: 1. 保險公司就可以唔負責任?(我睇唔到保險條款度有話要我有疏忽先會賠) 2. 如果公証行都話我無疏忽,係咪就算上到小額,我都唔駛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