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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 生 銀 行 客 戶 行 使 滙 豐 控 股 供 股 權 手 續
貴 為 本 行 客 戶 , 閣 下 可 考 慮 採 取 以 下 行 動 , 處 理 獲 配 的 滙 豐 控 股 供 股 權 :
1.
行 使 閣 下 獲 配 發 的 供 股 權
閣 下 須 指 明 欲 行 使 的 供 股 權 數 量 ( 可 以 行 使 全 數 或 部 分 供 股 權 ) , 並 透 過 以 下 途 徑 向 本 行 提 交 閣 下 的 行 使 指 示 :
i)
於 香 港 時 間 2009 年 3 月 31 日 17:00 或 之 前 透 過 恒 生 個 人 e-Banking 提 交 行 使 指 示 ( 惟 不 適 用 於 透 過 股 票 每 月 投 資 計 劃 戶 口 持 有 滙 豐 控 股 股 票 之 客 戶 )
* 如 欲 經 由 個 人 e-Banking 遞 交 指 示 , 請 閣 下 先 行 確 定 登 入 資 料 仍 然 有 效 。 若 閣 下 忘 記 個 人 e-Banking 的 登 入 名 稱 及 密 碼 , 請 立 即 致 電 2822-0228 與 本 行 客 戶 服 務 員 聯 絡 。
ii)
於 香 港 時 間 2009 年 3 月 30 日 17:00 或 之 前 把 已 填 妥 的 指 示 書 ( 隨 附 於 配 售 供 股 權 通 知 書 ) 之 正 本 透 過 以 下 途 徑 交 回 本 行 ﹕
(a)
郵 寄 至 下 列 地 址 並 送 達 本 行 ( 配 售 供 股 權 通 知 書 將 附 有 回 郵 信 封 )
香 港
郵 政 總 局 信 箱 No.3013
恒 生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零 售 投 資 運 作 管 理 部
(b)
或 親 身 遞 交 至 任 何 一 間 分 行
若 閣 下 未 能 收 到 本 行 寄 出 之 配 售 供 股 權 通 知 書 , 請 於 香 港 時 間 2009 年 3 月 30 日 前 到 任 何 本 行 分 行 查 詢 以 作 安 排 , 或 可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致 電 熱 線 3153-1588 聯 絡 。
請 注 意 :
- 每 個 證 券 戶 口 只 限 提 交 一 次 指 示 。 請 勿 遞 交 多 於 一 項 指 示 。 當 本 行 收 到 多 於 一 項 指 示 時 , 本 行 有 權 決 定 是 否 處 理 閣 下 之 指 示 。
- 倘 本 行 於 上 述 時 間 或 之 前 仍 未 收 到 閣 下 的 有 效 行 使 指 示 , 則 閣 下 之 行 使 指 示 將 不 會 被 處 理 。
2.
若 於 股 票 市 場 出 售 供 股 權
如 閣 下 決 定 不 行 使 配 發 予 閣 下 之 供 股 權 , 閣 下 亦 有 權 在 2009 年 3 月 23 日 至 2009 年 3 月 31 日 的 交 易 期 間 在 股 票 市 場 出 售 有 關 供 股 權 。 股 票 交 易 的 標 準 經 紀 佣 金 及 政 府 徵 費 亦 適 用 於 此 項 交 易 。
3.
不 採 取 任 何 行 動
供 股 權 將 於 香 港 時 間 2009 年 4 月 3 日 下 午 4 時 後 失 效 及 可 能 變 得 沒 有 價 值 。 惟 已 失 效 的 供 股 權 可 能 會 由 包 銷 商 出 售 予 其 他 人 , 而 任 何 銷 售 後 的 金 額 ( 扣 除 所 需 費 用 後 ) ( 如 有 ) 將 存 入 閣 下 的 預 設 結 算 戶 口 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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