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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留 權 -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的 申 請 程 序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的 申 請 只 適 用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所 生 的 中 國 籍 子 女 , 而 在 該 子 女 出 生 時 , 其 父 親 或 母 親 是 :
(一)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中 國 公 民 ; 或
(二)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通 常 居 於 香 港 連 續 七 年 或 以 上 的 中 國 公 民 。
凡 居 住 在 內 地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可 向 其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機 關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領 取 申 請 表 格 , 如 實 填 寫 後 向 該 公 安 機 關 遞 交 申 請 。
公 安 機 關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在 審 核 有 關 的 資 料 後 , 會 轉 送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進 行 核查 。 經 審 核 有 居 留 權 的 申 請 人 , 入 境 事 務 處 會 簽 發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 送 回 內 地 公 安 機關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轉 交 申 請 人 。
為 保 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內 地 所 生 的 有 居 留 權 中 國 籍 子 女 合 法 及 有 秩 序 地 進 入香 港 定 居 , 內 地 公 安 機 關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簽 發 的 單 程 證 和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簽 發 的 居留 權 證 明 書 將 會 同 時 發 放 , 具 體 做 法 是 將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附 貼 在 單 程 證 上 , 持 證 人 離開 內 地 時 , 一 併 交 內 地 邊 防 檢 查 人 員 查 驗 放 行 。
居 住 在 內 地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必 須 以 上 述 方 式 遞 交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的 申 請 , 以 其 他 方 式 遞 交 的 申 請 將 不 獲 受 理 。
居 住 在 海 外 、 台 灣 或 澳 門 地 區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居 留 權 證 明 書 申 請 程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