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提早提取強積金用作破產?

2009-03-31 3:57 am
可否提早提取強積金用作破產?

因我仲欠錢搞破產~
更新1:

現在我被注支了6000元mpf, 令我某A/C本來由一個可申索既小額變成超過申索既金額, 咁其實積金局仲俾人申索小額MPF咩???

回答 (1)

2009-03-31 11:50 pm
✔ 最佳答案
可否提早提取強積金用作破產?

按積金局的資料,領取強積金的理由如下。
成員的最低強積金利益只可在下列情況獲支付:
*  到 達 退 休 年 齡 ;
*  在 60 歲 提 早 退 休 ;
*  永 久 離 開 香 港 ;
*  完 全 喪 失 行 為 能 力 ; 及
*  死 亡 。

如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提取累算權益,經宣誓表示永久離開香港,以及擁有小額結餘帳戶 ( 累算權益總額不超過$5,000)。估計應可以取回,不過若被發現是訛稱是有罪的。

假如日後再重返香港工作,就必須重新參加強積金計劃。
留意以此原因提取累算權益只可終生使用一次 。

資料來源:積金局網頁
www.mpfa.org.hk/tc_chi/quicklinks/quicklinks_faqs/quicklinks_faqs_emees.html
按上述資料,祇要你能以其中任何一個理由申請而獲接納,得回的退款當然可以用作還債之用!
但切記虛報如訛稱永久離港、或申報退休而重新就業,則會觸犯強積金條例!積金局有權追回已發出的款額和利息,並有機會被刑事檢控!所以請小心考慮再作決定!
參考: 個人理解!


收錄日期: 2021-04-19 20:49:5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330000051KK01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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