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你對強積金的條例有誤解,按積金局的資料,領取強積金的理由如下。
成員的最低強積金利益只可在下列情況獲支付:
* 到 達 退 休 年 齡 ;
* 在 60 歲 提 早 退 休 ;
* 永 久 離 開 香 港 ;
* 完 全 喪 失 行 為 能 力 ; 及
* 死 亡 。
如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提取累算權益,經宣誓表示永久離開香港,以及擁有小額結餘帳戶 ( 累算權益總額不超過$5,000)。估計應可以取回,不過若被發現是訛稱是有罪的。
假如日後再重返香港工作,就必須重新參加強積金計劃。
留意以此原因提取累算權益只可終生使用一次 。
資料來源:積金局網頁
www.mpfa.org.hk/tc_chi/quicklinks/quicklinks_faqs/quicklinks_faqs_emees.html
至於破產的問題,理論上祇要你在破產期內,未到法定年齡(即六十五歲,如果到則會被強制結束強積金戶口並充公還債),而又並無以上述的其中一種方式,去提取強積金戶口內的權益。按強積金條例,破產管理署是不能強制充公你的戶口作償債用途的!祇要破產期滿後,戶口內的權益仍屬你個人所有!所以你要了解自己的情況才好下決定!
按照上述說法,你仍可以有一個選擇!既然你的強積金款項足以償債,可以考慮自行提取以還清債務!這樣雖然是一無所有,但卻無需破產!保留較佳的信貸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