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破產管理署發現有聯名户口

2009-03-30 9:40 pm
本人在2007年3月成功申請破產,同年被破產管理署發信通知我有聯名户口,但和我聯名的親人已離世及銀行一直沒有聯絡我,了解後須取承辦紙,但遺產承辦署條例死者妻兒先有資格承辦遺產,但破產管理處要求從遺產中扣除一半 問題 1:就以上內容提及(銀行)須承法律 責任嗎? 問題2:遺產由我嫲嫲承繼,她本人不想被破產管理署扣錢 問題3:破產管理署是否絕對有權徠遺產中扣除一半
更新1:

聯名户口是 定期 儲蓄户口,銀行方面解釋可能這客户因年紀大或行動不便,去不到銀行,但我仲未死喎?在2001年後銀行停止寄信通知畢錢已到期,我的問題想問,我屋企人有沒有權利向銀行要求陪償損失,因破產管理署出咗信要從户口扣除一半遺產

回答 (1)

2009-03-31 3:57 am
✔ 最佳答案
1:就以上內容提及(銀行)須承法律 責任嗎?
答:銀行並無任何責任!銀行如何得知眾多客戶中有那位離世呢?你們戶口持有人都不清楚自己的戶口情況,銀行又豈知你們是離世還是懶得去查看自己戶口呢?總不成當某些戶口有段時間不動,就發信查問戶主是否已離世吧?
問題2:遺產由我嫲嫲承繼,她本人不想被破產管理署扣錢 ?
答:事情已驚動破產管理署和遺產承辦署,恐怕不易解決!還是如我在你另一發問中所言,找齊資料去向破產管理署證明這些存款不是你的,希望對方可以酌情處理。不過機會恐怕不大!現在主動權在破產管理署手上,不願意亦無辦法!
問題3:破產管理署是否絕對有權徠遺產中扣除一半 ?
答:如果破產管理署認定這個聯名戶口內的存款,有一半是由你持有的。署方當然有權充公屬於你的那部分存款以償還債務!再說一次,一定要用盡辦法證明那些錢不屬你所有,才有機會全數交回遺孀手中!有必要時要以法律途徑去解決!

2009-04-02 10:48:05 補充:
按照補充的資料所言,這個聯名戶口是「定期」性質的!不知在開設這個定期聯名戶口時,有否指明當到期後,一定要得到戶口持有人的指示才能續期?還是到期日如無戶口持有人的明確指示,便會自動續期呢?要先分清楚當中的分別,才能界定責任誰屬!
如果是後者,那銀行按開戶條款自動延續戶口,你們又確是無話可說的!誰叫你們自己的資產都忘記或疏於跟進呢?

2009-04-02 10:56:49 補充:
至於屬於前者,則到期後銀行確有聯絡你們,查詢戶口到期後該如何處理的責任!但這個責任是否足以令你們向銀行索償呢?真要告上法庭恐怕又未必足夠!
第一,銀行向有發信予存戶通知戶口續期,但突然停發,原因可能有很多!如發出的信並無回覆,收信人曾指示無需來信,又或者是銀行改變政策,不再以郵寄方式去作出知會等!
第二,你說你本人收不到通知,可能是銀行並不以你作主要持有人,故一向的運作指示和聯絡都是以另一人作依歸!故就算無法聯絡主要持有人,也不會貿然地轉而聯絡你!

2009-04-02 11:05:36 補充:
第三,假設真要以法律途徑向銀行問責!按香港法律,則舉證的責任在你們身上,即是你們要找尋銀行出錯的證據,而這些證據要清晰不含糊,因稍有疑點利益則將會歸於被告!要百分百證實銀行出錯,恐怕並非易事,請看雷曼迷債事件的結果,有多少人可以戰勝大銀行呢?
而且法官必會質疑你們,既然自2001年後已無收到銀行的通知,為何你們會無動於衷呢?十萬計的存款在幾年間,居然會無人關心和過問?自己的存款自己無需負責嗎?單是這個問題已難以自圓其說和得到法官的認同!

2009-04-02 11:11:51 補充:
要追討銀行的責任,相信機會不大!當然你們可以作出嘗試!
我覺得反倒是銀行不跟你聯絡,祇跟另一位戶口持有人聯絡。不知能否成為你並非戶口實質持有人的證據,按此理據向破產管理署申辯證明,由頭至尾你都不是這些存款的擁有者!
銀行可能是知悉另一位才是存款的擁有人,如開戶時款項全由他所出,直到開戶時在銀行的要求下才加上你的名字呢?所以銀行從未認同你是這些存款的擁有人,故從未跟你聯絡!
參考: 個人意見!

收錄日期: 2021-04-25 23:07:0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330000051KK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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