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財產破產

2009-03-30 5:37 pm
想申請個人財產破產.要如何辦理.....

回答 (3)

2009-04-03 6:35 pm
✔ 最佳答案
要申請破產.首先你需要要"產"才能申請破產.
名下已經沒有"任何財產"的人是不能申請破產的哦.
除非你可以提供總債務2-3成的"現金"提存在法院當"破產基金"
否則無法申請.

以下的例子

台北縣鄭姓裝潢臨時工積欠六家銀行卡債,達新台幣三百多萬元,因無法清償債務,向法院聲請破產。一審准許破產,二審改裁定不准,鄭提起抗告,最高法院昨(二十八)日廢棄二審裁定,准許破產定讞,是第一位聲請破產成功的卡債族。
現年三十五歲的鄭姓男子,原本是地毯工人,月薪一萬多。民國八十五年申辦了第一張信用卡,開啟卡奴生涯。他因投資胡椒餅和燒烤等小吃生意失敗後,入不敷出,只能以卡養卡度日,去(九十四)年四月,刷爆信用卡,積欠六家銀行三百零四萬九千六百六十六元卡債。他的哥哥協助找律師解決,但都吃閉門羹,更被律師消遣「最好躲起來」。

鄭姓男子曾聲請和解、破產,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都裁定駁回,只有高職學歷的哥哥不氣餒,獨自研究破產法,繼續幫弟弟聲請破產,今年四月再度根據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及第58條第1項等規定提出聲請。經台北地院法官洪遠亮調查財產狀況,發現鄭姓男子月薪不高,無法支付卡債,但獲得哥哥贈與六十萬元後,加上本身存款,共有七十一萬三千六百九十八元資產,足以支付破產程序的費用,有破產的實益,根據破產法第63條規定,於今年六月裁准破產。

銀行團不服,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結果逆轉。高院認為鄭三和的存款只有十一萬元,[[[[[加上哥哥贈與的六十萬元]]]]]],在給付破產管理人報酬後,根本不夠債權銀行分配;且鄭有裝潢的專業能力,以一般退休年齡的六十五歲計算,鄭還有三十年的工作能力,並不具備破產法第1條第1項及第57條「不能清償債務」的要件。高院於八月二十三日廢棄一審裁定,改裁定不准破產。

鄭姓男子鍥而不捨抗告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民事庭第二庭昨日裁定,廢棄高院裁定,並駁回債權銀行的抗告。民二庭引司法院院字第958號解釋指出,當法院裁准破產,包括銀行團在內的債權人,都不能再抗告,只有在發現有詐欺破產,才能另提訴訟救濟,因此,全案早在一審准鄭破產時即已確定,銀行團不能向二審提抗告,改判鄭姓男子勝訴。鄭姓男子獲准破產後,只須以現有的財產還債,扣除破產程序的費用,其餘全數分配給債權銀行,不足的部分一筆勾銷,不過,鄭姓男子的生活也將受到限制,不可隨意變換住所,有關機關可監聽或檢查信件,防止隱匿財產。

2:銀行已將債權賣給債權公司.
全台銀行的呆債.都會在打呆後賣給債權公司.減少銀行本身的損失.這跟討債公司是完全不同的.
債權之轉讓,無論由銀行售予AMC或AMC售予投資人,其債權轉讓,除「債權人變更」外,借款人的債務總額和期限並未改變,轉讓後,其相關抵押品亦隨之移轉至新的買受人


委外催收若用不法或暴力手段威脅你及家人都是會吃上官司的.

現很難得聽到會這樣催收的了.

建議你可以自行到自家所在家之地方法院做免費法律諮詢.

希望能對你的問題有所幫助!!
參考: 老師教的!!
2015-08-19 11:18 am
當債務危機出現後,欠債人本身又因失業,收入低或家庭開支大而未能力尋求其他的債務解決方案如IVA等,便可選擇申請破產產來有效終止銀行/財務公司等滋擾性追數行動。
破產是按香港法例之下的一個法定程序。一般人認為破產是負面的,是一個不負責任的表現。但其實剛剛相反,從破產條例本身及立法原意來看,破產是一種對個人及家庭的生活保障。
該保障是透過法律程序,保障欠債人不會因欠債導致個人及家庭成員的生活受還債壓力而有所影響。
破產管理處會就每個個案的情況,釐定一個合理的生活保額,破產人士如收入低於這個保額,是不須還債的。
- 債權人一般都停止追收行動
- 破產期滿後,欠債餘額可一筆勾銷
- 可維持基本生活質素
一般的破產期是四年(俗稱破產監),破產人士的收入將扣除日常開支,餘額作為還債之用。
‧ 在破產令頒布後,破產人必須盡快與破產主任/受託人聯絡,交待資產事宜;
‧ 在破產期內,破產人只能開立一個(不可多於一個)的儲蓄戶口作支取薪酬之用;
‧ 不可申請任何信貸; 如有任何姓名、地址或電話號碼的更改必須通知受託人及破產管理署;
‧ 每年均須向受託人提交每年的收入說明書(週年報表)(四年共四份)
‧ 破產人不應該乘搭的士。
‧ 破產人不可以購買物業或汽車等等。
‧ 破產人不能為已經購買了的人壽保險繼續供款。
債務人提交破產呈請書之時,需連同8,650元之款項一併繳交破產管理署,以支付破產管理署替破產人辦理破產事務之一切開支。根據破產條例,此按金必須繳付並不能減免,債務人亦須繳付法庭費用1,045元予高等法院作排期聆訊之用。
在頒布破產令後,就有關的資料會在憲報和兩份報章(一份中文和一份英文)上刊登通告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459條,如果破產人是公務員,必須通知其部門主任秘書、公務員事務局及庫務署。

破產人不能出任某些行業,例如律師、地產代理、證券交易商及有限公司的董事等。當事人應諮詢有關專業團體,取得進一步的資料。
根據《銀行業條例》,在銀行工作的破產人必須通知其僱主。
債權人或受託人可以根據破產人不合作、令人不滿的行為、沒有定時提交周年收入報告等等理由而提出反對。

破產管理署會接管破產人的資產;若破產人所居住處所是其擁有資產;則會視乎情況而定,破產人一般能繼續在該處居住 3至6個月,以便其作出居所搬遷安排。

‧ 破產人在香港以外的財產
破產人如果蓄意隱瞞其財產資料(包括香港以外的財產),即屬違法,會被檢控。

‧ 破產人在破產前轉移資產
破產人企圖以欺詐方式轉移資產,實屬違法。

‧ 破產人的公積金
破產人的公積金會否提取作還款之用須視乎該公積金的條款所定,因此公積金人士需自行向僱主有關部門查詢該等條款。
‧ 公務員的退休金處理方法
法院頒布破產令後,會停止支付退休金給破產人。因此破產人須向公務員事務局申請領取特惠金
我之前欠債情況非常嚴重, 不過搵左羅氏債務重組事務所(SOS IVA SOLUTIONS CO.)既周生幫手, 搞破產, 依家成身鬆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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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5 7:3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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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13 16:31:5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330000010KK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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