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太太同前夫離婚時, 法庭是比女兒跟前夫, 前夫同女兒(現在已過18歲, 讀Form6)是住居屋的,
我太太是破產人士, 所以居屋已經無戶籍,
現在我同太太同BB一家三口住,
問題來了:
我可唔可以一家三口再加太太的女兒, 合供四人申請公屋呢?
收錄日期: 2021-04-13 16: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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