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雙方同意盡快離婚時,是否一定要分居滿一年才可申請離婚?

2009-03-27 8:57 am
在雙方同意離婚,沒子女,但女方同意不要贍養(即$1也不要),是否一定要分居滿一年才可向家事法庭申請離婚?可否以"不合理"為由提出即時離婚,一般辦理要幾耐?如聘請律師是否不需等滿一年也可以即時申請呢?辦理又會否快些?如自行申請費用大概多少?

回答 (1)

2009-03-27 9:50 am
✔ 最佳答案
除非得到法院批准,否則要在結婚最少1年後才可提出離婚呈請。


呈請人必須證明他 / 她有理由(或根據)認定婚姻已到終結,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

法庭會接受下列其中一項或多項理由為證明: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 / 她共同生活。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 她共同生活。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在這種情況下,無須配偶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一年。


其實如果你地一齊同意,議定一個日子當足一年就得喇,一般辦理約半年,費用約千多!


詳情睇下便個網址
http://www.judiciary.gov.hk/tc/crt_services/pphlt/html/divorce.htm#1

收錄日期: 2021-04-30 15:20:0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327000051KK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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