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因為沒有按照紅綠燈的指示轉然後被警察給開了張紅單,但是那個時候朋友A說這張罰單是沒有效用的,因為警察抄寫錯誤所以這張罰單會失效。
當時聽了朋友的話所以就沒有去多理會他。
但是就在最近又寄了張信過來,上面寫說在不去繳納就要提告?是真的會因為罰單而被提告嗎?
之後我又問了我的朋友B,他說因為它會登記我的車牌所以不管怎樣罰單最後還是會找到車主身上,所以我還是要去繳納。
那這張罰單還是有用?
而且當初開罰單的時候我是有簽名,但是他的身份證抄錯,這不是就沒有效用了嗎?
事後我又問了我的朋友A他說明明就是沒有效用,可以去監理站寫罰單申訴提告上去把他撤銷?
請問這樣有用嗎?而且罰金已經加倍了!
再來就是我因為先前朋友A說沒有效用所以罰單已經被我丟掉了!那樣的話還有辦法寫申訴書嗎?
而且繳納的部份怎半?不是要拿罰單去繳納嗎?還是直接去監理站繳交就可以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