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1﹚如該僱員為連續性受僱員工﹙工作連續4星期,每星期不少於18小時﹚,按法例要求,每工作七天,則需給多一天休息日。休息日分固定及非固定
• 固定性休息日- 僱主只須一次過將休息日的安排通知僱員。
• 非固定性休息日- 僱主須在每月開始前將該月內各休息日的安排通知僱員。口頭通知、書面通知或張貼僱員該月休假表均可。
在僱員同意下,僱主可另定休息日,代替原來指定的休息日。另定休息日
須安排在同一個月內的原定休息日之前,或在原定休息日後的30 天之內。
如休息日適逢法定假日,應於翌日補假。
休息。
2﹚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由僱主及僱員雙方訂議。如該員屬連續性受僱員工,可享法定有薪假期,例如:有薪年假、有薪疾病假期﹙疾病津貼﹚,有薪法定假日等等..
3&4﹚首先,法例上法定假期為十二天,與公眾假期﹙俗稱銀行假﹚有別,公眾假期為17天,即有5天﹙包括復活節, 聖誕節26號..等﹚按法例是要上班的
如僱主/僱員同意,休息日可安排在公眾假期,有薪或無薪則視早前協議。
4﹚按上述所說,公眾假期其中有五天不屬於法定假期,故有薪或無薪由雙方協議
5﹚女性僱員只要在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爲僱主服務,並給予僱主懷孕通知,便可享有以下期間的產假。按法例懷孕僱員因產前檢驗、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的每一天,如有醫生證明書,可作病假計算。
6a﹚遲到: 僱主可因僱員其實際缺勤時間而扣薪。必不可扣多於實際缺勤時間。
6b﹚僱員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但以不超過$ 300爲限。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一。
假若公司與員工本身有另訂協議,例如員工遺失公司貴重物品總值超過港幣10,000,公司有權要求員工賠償總值,此點與扣薪不同,並不是在人工內扣除,而是員工自己掏腰包給賠償公司,若員工不賠,公司可從民事索償追討員工﹙這是另訂之商業協議,不屬勞工合約部份,惟另訂之商業協卜口廿土戈議如有違勞動法例精神均屬無效,例如訂明扣薪是按值扣除,沒有上限,此點均屬無效﹚
7﹚年假日數基本上有法例訂明,最少7日起,按勞工法例列表﹙7,7,8,9,10...14﹚每年遞增至上限每年15天。一般公司可自行訂立年假天數,但不得少於勞例所限
8﹚如公司本身訂明公眾假期全部有薪,首先法定假期十二天不可以薪金補償,必需給予員工放有薪假期,而其中不屬於法定假期而又屬公眾假期部份則可按雙方預先協議/或公司慣例,以薪金/補假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