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並不會被控襲警
警隊條例第63條:對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襲擊等或以虛假資料誤導警務人員的罰則
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或協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襲擊或抗拒,或在被要求協助該執行職責的人員時拒絕協助,或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而提供虛假資料,以蓄意誤導或企圖誤導警務人員,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所以襲警有幾個要點:
1. 執行職責中
2. 警務人員
3. 被人襲擊或抗拒
係Yeung May-Wan v HKSAR一案中,警察拉左d法輪功抗議人士,話佢地阻街,之後有被拘捕人士咬d警察企圖脫困。終審庭首先裁定警察拉人在該情況並不合法,所以警察其實犯左非法禁錮。之後裁定非法禁錮並唔係警察職責 (maintaining custody which is unlawful forms no part of the duty of any police officer),所以警察受襲時唔係執行職責中 (not in due execution of duty),唔構成襲警。
2位警員在當值期間打交,道理一樣。
和同僚打交並唔係警察職責,所以佢地打交時唔係執行職責中,唔構成襲警。
兩個警察除會被紀律處分,仲可好似平常人咁被告: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普通襲擊
或如有人受傷,可控告更嚴重既傷人39,19,17等
亦可告:
公安條例第25條:在公眾地方打鬥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12個月。
如果一方先動手,另一方可能可以自衛甩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