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根據地產代理條例(香港法例第515章)及常規規例,地產代理如接受客戶委託,必須要與客戶簽立地產代理協議,如出售物業的話,即簽訂法例指定的表格1及表格3。於表格3當中,客戶可以選擇該地產代理為閣下的,獨家代理或非獨家代理,並且可選擇同意或不同意,該地產代理為閣下之物業發出廣告(包括舖面的"盤紙"),如果沒有簽立有效的地產代理協議,而發出廣告,為客戶推銷物業,即屬違法,屬刑事罪行。
即使促成交易及簽訂臨時買賣協議,而當亦寫明客戶需要付佣金給地產代理,在沒有簽立有效的地產代理協議的話,地產代理亦無權要求客戶支付佣金。
所以,第一個問題就是你的地產代理有沒有跟你簽立地產代理協議呢?如果沒有,就不能為你發出廣告及推銷物業;如果有,閣下有沒有同意發出廣告呢?及是否委託該地產代理為非獨家代理呢?如果,你同意代理發出廣告,該代理才可為你的物業發出廣告(包括舖面的"盤紙"),另外,如果你選擇該地產代理為非獨家代理,你才可以委託其他代理。所以,一般客戶會選擇地產代理為非獨家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