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強積金既錢申請破產得唔得呀

2009-03-23 9:08 am
我想用強積金既錢申請破產得唔得呀??
用永久離港既方法.??
如果要搵律師申請搞破產..咁係呢段時間
離開香港..之後再番港..得唔得呀>>?

回答 (1)

2009-03-24 5:05 am
✔ 最佳答案
我想用強積金既錢申請破產得唔得呀??
答:如果閣下 能成功提取強積金,當然可以用這筆款項來申請破產!
用永久離港既方法.??
答:閣下 想以永久離港作藉口提取強積金,明顯是未到法定六十五歲的提取年齡!按積金局的資料,提早領取強積金的理由如下。
成員的最低強積金利益只可在下列情況獲支付:
*  到 達 退 休 年 齡 ;
*  在 60 歲 提 早 退 休 ;
*  永 久 離 開 香 港 ;
*  完 全 喪 失 行 為 能 力 ; 及
*  死 亡 。

如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提取累算權益,經宣誓表示永久離開香港,以及擁有小額結餘帳戶 ( 累算權益總額不超過$5,000)。估計應可以取回,不過若被發現是訛稱是有罪的。

假如日後再重返香港工作,就必須重新參加強積金計劃。
留意以此原因提取累算權益只可終生使用一次 。

資料來源:積金局網頁
www.mpfa.org.hk/tc_chi/quicklinks/quicklinks_faqs/quicklinks_faqs_emees.html
如果要搵律師申請搞破產..咁係呢段時間離開香港..之後再番港..得唔得呀>>?
答:如果你是違反你提取強積金時作的聲明,實質上並非永遠離開香港,是會觸犯法例的!到時恐怕你未嘗破產已經先惹上官非了!請參考下列資料。
兩 名 強 積 金 計 劃 成 員 分 別 因 為 在 一 份 向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提 交 的 文 件 中 作 出 虛 假 及 具 誤 導 性 的 陳 述 , 違 反 《 強 積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 485章 43E條 , 今 日 (2009年 3月 2日 )在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被 裁 定 刑 事 罪 名 成 立 , 合 共 罰 款 港 幣 12,000元 。


兩 名 被 告 , 包 括 劉 卓 泓 , 被 控 違 反 《 強 積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 485章 43E條 , 向 受 託 人 作 出 虛 假 及 具 誤 導 性 的 陳 述 , 被 罰 款 港 幣 7,000元 。

另 一 名 被 告 周 向 龍 , 被 控 違 反 《 強 積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 485章 43E條 , 向 受 託 人 作 出 虛 假 及 具 誤 導 性 的 陳 述 , 被 罰 款 港 幣 5,000元 。

案 情 透 露 , 兩 名 被 告 分 別 於 2008年 2月 18日 及 8月 13日 向 受 託 人 以 永 久 離 開 香 港 為 理 由 , 向 受 託 人 申 請 提 早 取 回 強 積 金 。 經 積 金 局 調 查 後 , 發 現 兩 名 被 告 人 蓄 意 作 出 虛 假 聲 明 , 訛 稱 永 久 性 離 開 香 港 , 而 實 際 上 他 們 並 沒 有 永 久 性 離 開 香 港 。

積 金 局 發 言 人 表 示 積 金 局 會 繼 續 加 強 執 法 , 嚴 厲 打 擊 這 類 違 法 行 為 , 並 呼 籲 計 劃 成 員 切 勿 以 身 試 法 。


2009年 3月 2日 ( 星 期 一 )
http://www.mpfa.org.hk/tc_chi/quicklinks/quicklinks_pr/press_release_detail.asp?press_id=1976

自行申請破產的費用為港幣約一萬元,為免觸犯法例和增添麻煩,還是別打強積金的主意了,建議你向親友商借吧!祇要你有中學程度,是絕對可以自行處理申請破產的事,過程全部用中文。如確實希望律師代勞,費用大約是加多五千元左右!
參考: 個人理解!未必正確!

收錄日期: 2021-04-25 23:08:3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323000051KK0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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