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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的
社 區 舊 衣 回 收 箱 計 劃 是 一 項 由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推 展 的 社 區 參 與 計 劃 , 旨 在 方 便 市 民 捐 贈 舊 衣 , 以 支 持 環 保 和 作 慈 善 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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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劃 詳 情
這 項 計 劃 由 非 政 府 機 構 、 政 府 和 各 區 區 議 會 合 作 推 行 。 在 政 府 方 面 ,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負 責 :
(a)
支 付 購 買 回 收 箱 的 費 用 ;
(b)
諮 詢 區 議 會 和 其 它 有 關 機 構 , 以 物 色 合 適 的 非 街 道 地 點 , 放 置 舊 衣 回 收 箱 ;
(c)
宣 傳 這 項 計 劃 以 及 其 它 合 法 的 舊 衣 回 收 途 徑 ;
(d)
委 任 計 劃 管 理 機 構 , 並 監 察 其 工 作 表 現 。
為 加 強 非 政 府 組 織 參 與 本 計 劃 ,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經 公 開 邀 請 及 評 審 後 , 選 出 了 四 個 在 舊 衣 回 收 方 面 有 豐 富 經 驗 的 團 體 管 理 " 社 區 舊 衣 回 收 箱 " 。
計劃 管 理 機 構 負 責 根 據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的 要 求 購 置 及 擺 放 回 收 箱 到 指 定 地 點 , 並 保 證 所管 理 地 區 內 所 有 "社 區 舊 衣 回 收 箱 " 順 利 不 間 斷 地 營 運 , 箱 內 衣 物 獲 得 經 常 清 理 ,不 引 起 環 境 滋 擾 。 計 劃 管 理 機 構 除 自 行 營 運 回 收 箱 外 , 必 須 根 據 公 開 、 公 正 的 原 則將 不 少 於 百 分 之 五 十 的 回 收 箱 分 配 予 其 它 的 團 體 營 運 。 計 劃 管 理 機 構 的 其 它 責 任 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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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 處 理 和 "社 區 舊 衣 回 收 箱 "計 劃 有 關 的 事 宜 , 包 括 提 供 一 個 電 話 諮 詢 號 碼 , 以 處 理當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 其 它 非 牟 利 團 體 、 回 收 箱 擺 放 地 點 的 管 理 機 構 /公 司 , 及 公 眾 人士 的 查 詢 和 投 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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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 回 收 箱 擺 放 地 點 的 管 理 機 構 /公 司 協 調 配 合 , 確 保 "社 區 舊 衣 回 收 箱 "可 以 有 效 運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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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社 區 舊 衣 回 收 箱 "有 所 損 壞 或 被 塗 污 時 , 計 劃 管 理 機 構 須 立 即 進 行 修 補 或 更 換 , 以 確 保 "社 區 舊 衣 回 收 箱 "的 營 運 不 受 干 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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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 察 其 它 營 運 "社 區 舊 衣 回 收 箱 "團 體 的 表 現 , 並 為 有 需 要 的 團 體 提 供 服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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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 從 當 區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所 有 有 關 計 劃 的 指 示 , 並 於 每 季 度 結 束 後 的 一 個 月 內 向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提 交 季 度 報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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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 管 理 機 構 承 擔 轄 下 所 有 和 "社 區 舊 衣 回 收 箱 "有 關 的 風 險 , 並 須 為 轄 下 "社 區 舊 衣回 收 箱 "購 買 第 三 者 責 任 保 險 , 而 其 總 保 障 金 額 不 得 少 於 港 幣 一 千 萬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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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 區 舊 衣 回 收 箱 " 放 置 地 點
放置 舊 衣 回 收 箱 的 地 點 由 當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物 色 , 包 括 社 區 會 堂 / 社 區 中 心 入 口 、 休 憩處 、 公 園 、 體 育 中 心 和 圖 書 館 等 ; 如 得 到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同 意 , 回 收箱 也 可 設 於 私 人 樓 宇 / 商 場 的 公 用 地 方 。 擺 放 " 社 區 舊 衣 回 收 箱 " 地 點 清 單 可 按 此 下 載 。
我 們 鼓 勵 市 民 將 舊 衣 放 入 " 社 區 舊 衣 回 收 箱 " 。 市 民 可 按 下 列 地 圖 連 結 , 或 者 聯 絡 有 關 的 計 劃 管 理 機 構 , 以 了 解 " 社 區 舊 衣 回 收 箱 " 的 具 體 位 置 。
計 劃 管 理 機 構 地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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