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澳門刑事犯罪的性質,有“公罪”、“半公罪”與“私罪”之分。原則上,公罪針對嚴重罪行,如殺人罪、嚴重傷害他人身體完整性罪等。就該等犯罪,不論被害人是否提出追究,檢察院均會依職權主動展開偵查及提出控訴。
至於半公罪(如盜竊罪及普通傷害他人身體完整罪)與私罪(如誹謗罪及侮辱罪),法律則要求被害人須表示出追究犯罪者刑事責任的意願,然後當局才會展開程序。
相對於公罪,半公罪與私罪對社會危害的程度較低,而且對法益的侵害程度亦沒有公罪的大,故法律尊重被害人的意願,讓他決定是否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對於私罪,例如某人遭他人誹謗或侮辱等,法律規定被害人除了要表示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外,還須申請成為輔助人,並在律師的協助下提出自訴,否則不會展開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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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刑法典》第108條,《刑事訴訟法典》第39、57、58、59及6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