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已拆卸建築物(原址重新發展)條例 - SECT 2 釋義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在 本條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土地註冊處”(Land Registry) 指根據《 土地註冊條例》 (第128章)設立的
土地註冊處; (由1993年第8號第2條修訂; 由2002年第 20號第5條修訂)
“有關日期”(the relevant date),
與任何受保障建築物有關時─
(a) 凡已根據《 建築物條例》 (第123章)第26條作出規定該建築物須予拆卸的 命令, 指該命令送達的 日期; 或
(b) 凡發生火災或 其他災禍, 以致該建築物被拆卸或 經建築事務監督證明該建築物的 危險程度使其須予拆卸,
指發生火災或 災禍的 日期;
“受保障建築物”(protected building) 指《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7章)第I部所適用或
曾在 有關日期適用的 建築物, 亦指有任何部分 為該第I部所適用或 曾如此適用的 建築物;
“受保障租客”(protected tenant) 指在 有關日期一座受保障建築物或 該建築物任何部分的 租客或 分租客,
但只限於在 《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第7章)第I部適用於或 曾在 有關日期適用於該租客或 分租客的 租賃標的
之情況及在 該部如此適用的 範圍內;
“重新發展令”(re-development order) 指署長根據第4條所作出的 命令;
“重新發展通知書”(re-development notice) 指署長根據第3條送達的 通知書;
“建築事務監督”(Building Authority)
包括根據《 建築物條例》 (第123章)獲授權行使建築事務監督權力的 任何人;
“租契”(lease) 包括有關租約的
協定和租賃協議;
“最終判給額”(final award) 指根據第7條判給的 款額, 如該款額根據第8條被削減,
則指經如此削減的 款額; (由1981年第76號第60條代 替)
“署長”(Director) 指屋宇署署長;
(由1982年第76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86年第94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3年第291號法律公告修 訂)
“擁有人”(owner)
不包括承按人。
(2) 根據本條例委予署長的 職責和授予署長的 權力, 可由獲署長一般或 特別授權的 屋宇署任何人員按署長的
指示執行與行使。 (由1982年第 76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86年第94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3年第291號法律公告修訂)
“土地註冊處”(Land Registry)
“有關日期”(the relevant date)
“受保障建築物”(protected building)
“受保障租客”(protected tenant)
“重新發展令”(re-development order)
“重新發展通知書”(re-development notice)
“建築事務監督”(Building Authority)
“租契”(lease)
“最終判給額”(final award)
“署長”(Director)
“擁有人”(owner)
2009-03-23 14:23:52 補充:
= DEMOLISHED BUILDINGS (RE-DEVELOPMENT OF SITES) ORDINANCE,DEMOLISHED BUILDINGS (RE-DEVELOPMENT OF SITES) ORDINANCE - SECT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