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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文化財產的追索,並不僅是中國一國遭遇的問題。在國際上,一些文明古國如埃及、義大利、希臘以及伊朗等國家都面臨相同的痛楚,也都有各自處理的方法。例如,義大利于1969年由國防部和文化部門共同成立了“保護文化遺產憲兵司令部和指揮中心”,統一指揮打擊盜竊和走私文物活動。中國政府雖未成立追索海外流失財產的統一機構,但這些年來的努力也不容忽視,並非如某些評論所描述的那樣毫無作為,“令人沮喪”。
最有說服力的證據,即為我國已全部參加了3個主要多邊性保護文物的國際公約:即1954年的《武裝衝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公約》及其議定書;1970年的《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以下稱UNESCO公約);1995年6月由羅馬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制定的《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
1995年的公約雖然對有關文物被盜以及非法流轉的認定以及禁止拍賣等情況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但西方主要文物流入國並未加入該公約,公約對其沒有拘束力,同時由於公約明確規定不具有溯及力,使得我國通過該公約保護1996年以前非法流出文物的意圖完全落空。所以,就目前來看,保護文化財產最為有力的武器仍然是1970年的UNESCO公約,這也是我國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最為可能的途徑。
據專家介紹,目前我國與美國、法國等文物流入國簽訂雙邊協定的困難主要有兩點:其一,以美國為代表的國家法律要求所保護的文化財產對象僅限于具有考古學意義與人類學意義的物品,並至少有250年以上的歷史,而我國則主張文物的概念超越考古學與人類學的意義,1911年辛亥革命以前的物品均屬文物範疇;其二,某些西方國家認為中國目前國內立法與執法機制對保護文化財產並沒有達到嚴格程度,在國內市場尚未管理好的情況下,禁止文化財產的出口與海外拍賣無異於奢談。也正是從這個角度來說,已有文物保護專家呼籲:“目前國內打擊文物走私與非法交易比追回海外流失文物更為重要”。
http://www.cns.hk:89/gn/news/2009/03-05/1588874.shtml
被“架空”的國際公約
有業內人士就捐贈、回購、依法追索這3個最主要的海外流失文物回歸途徑進行過分析。以捐贈的方式回流的文物不乏先例,但這需要文物持有者在思想上達到普通人難以企及的境界;回購是比較常用的市場手段,但文物的天價和回購的資金往往不成比例;依法追索是最為正當也最為人樂見的方式,但也最為艱難。
據宋新潮介紹,對於通過非法手段被盜竊或盜掘的文物,國家文物部門將通過法律手段進行追索;對於由於戰爭原因被掠奪或低價賣向海外的文物,將根據國際公約,在道義上進行呼籲和追溯,希望其返還。
前文中,宋新潮所說的“國際公約”之一便是于1995年在羅馬外交大會上通過的《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其中規定:任何因戰爭等原因而被搶奪或丟失的文物都應歸還,沒有時間限制。1996年,中國在簽署該公約時就聲明保留對歷史上被非法掠奪文物的追索權。不過,目前看來,這種追索僅僅停留在“道義”上——擁有眾多中國文物的英美等國並未加入這一公約,換言之,面對流失海外的文物,我國只是保留追索權,寄希望於擁有者主動返還。然而,現實是,幾年前,巴黎盧浮宮等歐美18家博物館還曾經發表聲明,拒絕將收藏的他國文物歸還給原屬國。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先後制訂了一系列國際公約,除了《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還有《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等。但在文物法律專家看來,整個規則體系只是由國際道義來維繫,有效的約束機制匱乏。“在理論上,我們似乎找到了對部分文物進行追索的行之有效的訴訟途徑和法律依據,但因為年代久遠,文物流轉線索模糊,一些掠奪出去的文物可能已經通過買賣、拍賣的方式,被一些博物館或私人買下來,合法持有。再加上異國保全、執行的難度,我們即使對每個訴訟都竭盡全力,也不見得都能取得預期效果。”一位業內人士坦言,由於文物佔有國多為發達國家,他們一方面不承認目前對他國文物的佔有為非法,另一方面又辯稱文物是整個人類歷史的文化遺產不應有國界之限,同時還聲稱他們的文物保護技術和設備先進,能夠更好地保存這些文物。不僅如此,阻擋在依法追索道路上的還有其他障礙,比如中國的文物檔案等基礎工作不夠完備——根據國際公約,走私出境的文物必須在能夠提供確鑿、充分、合法擁有的直接證明前提下,才有望返還所在國家。
http://www.cns.hk:89/cul/news/2008/11-03/143567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