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駕駛的問題》》》
在駕駛的時候除了因不小心駕駛而要出示駕駛執照之外,還有什么情況需要出示駕駛執照?
回答 (3)
章:
374
標題:
道路交通條例
憲報編號:
條:
43
條文標題:
警務人員或署長的執法權力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警務人員或署長可要求以下的人出示其駕駛執照,以供檢查─
(a) 在道路上駕駛汽車的人;或
(b) 他合理地懷疑曾是涉及道路意外的汽車的司機的人;或
(c) 他合理地懷疑曾犯了本條例所訂罪行,或曾違反《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237章)的人;或
(d) 他有合理因由相信曾為取得駕駛執照而明知作出虛假陳述的人。(2) 如駕駛執照附有任何條件,規定執照持有人在駕駛或學習駕駛汽車時,需要持有駕駛執照的人的指導或陪同,則在該種附有條件的駕駛執照持有人駕駛汽車時,警務人員或署長亦可要求任何陪同人士出示其駕駛執照,以供檢查。
(3) 任何人根據第(1)(a)款被要求出示其駕駛執照,而沒有出示─
(a) 其駕駛執照;或
(b) 署長所發出顯示該人已申請換領駕駛執照或已申請領取其駕駛執照複本的文件,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3個月。
(4) 任何人根據第(1)款被要求出示其駕駛執照,而沒有出示其駕駛執照或署長所發出顯示該人已申請換領駕駛執照或已申請領取其駕駛執照複本的文件,且於上述要求作出後72小時內,亦沒有親自帶同其駕駛執照或任何上述文件到當其時所指明的警署或其他辦公地址向警務人員出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3個月。 (由1984年第66號第5條修訂)
(5) 本條適用於當地駕駛許可證,當地駕駛執照及國際駕駛執照,與其適用於駕駛執照無異。
章:
594
標題:
青沙管制區條例
憲報編號:
L.N. 27 of 2008
章:
483A
標題:
機場管理局附例
憲報編號:
L.N. 41 of 1998
章:
215D
標題:
東區海底隧道行車隧道規例
憲報編號:
章:
393A
標題:
大老山隧道規例
憲報編號:
章:
520
標題:
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條例
憲報編號:
章:
474B
標題:
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規例
憲報編號:
L.N. 90 of 1998
章:
436C
標題:
西區海底隧道規例
憲報編號:
條:
5
條文標題:
隧道人員截停車輛的權力
版本日期:
30/06/1997(1) 隧道人員─
(a) 為防止或偵察任何違反根據本條例所訂立的附例之事;或
(b) 如有合理理由相信某車輛的駕駛人─
(i) 未有繳付本條例指明的隧道費或費用;
(ii) 正在阻礙或相當可能阻礙隧道區內的車輛或行人交通;
(iii) 相當可能違反或已違反任何該等附例;或
(iv) 涉及在隧道區內發生的意外,可在隧道區內行使第(2)款所指明的任何權力。
(2) 為施行第(1)款,隧道人員可─
(a) 命令或以訊號示意某車輛的駕駛人─
(i) 立刻停車;或
(ii) 駛往隧道區內的某個指定地方並於該處停車;(b) 要求某車輛的駕駛人─
(i) 出示其駕駛執照;
(ii) 報出地址;
(iii) 就其所知,報出車主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當你坐在司機位 (即使汽車係停低的), 警務人員都可以要求你出示駕駛執照, 以證明你是可以駕駛車輛的身份!!
收錄日期: 2021-04-13 16:30:3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317000051KK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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