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冇人知道:
我和丈夫聯名在 97年時買了一個住宅單位,
當時我們簽了正式買賣合約 (必買必賣那種合約),
而且因為賣方要求,
所以我們當時一共付了樓價的 20% 作大訂,
但在成交前遇上97金融風暴,
該單位做不到銀行按揭,
最終我們撻訂, 沒有成交.
當時我們已經支付了律師費和雙方地產佣金,
但賣方沒有簽署任何 ''同意毀約書'',
我想問:
這情況下, 是否我們一生也要冒著被賣方追討樓價差額的風險?
如果我們將來再買樓,
會不會被當時的賣方查出, 向我們追討賠償?
他是否有權利追討我們一世?
他的追討賠償權利, 有限期的嗎?
這事已經困擾我多年,
希望有關法律人士可以為我解困,
萬分感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