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以及偽造文書~字有些多

2009-03-17 6:35 am
我在前年因為懷孕而匆促結婚,前年的8月辦理的!
男方說要再過年後舉辦婚禮,可是都沒有舉辦!
後來在孩子生下來5.6個月後因為雙方家長因素跟婆媳問題讓我毅然決然的回娘家,但是一年之間男方都沒有心要解決問題,還告訴我說如果要回他們家一個月要繳出2萬當孩子的生活費才可以回去!
我也已經一年多沒看到孩子了,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
當初我們只有訂婚沒有宴客,可是為了孩子出生後的戶口我們去書局買了結婚證書雙方簽字,然後再去戶政事務所辦理!
可是結婚證書上結婚宴客日期是假的,我們那天根本沒宴客!
我詢問過律師他說這樣不能算數,可是我的父母跟我有簽字所以會有偽造文書的罪!

如果我堅持要離婚那男方是不是就能跟我要贍養費?
如果我去法院告他婚姻不算那我跟我的父母是不是會有偽造文書的罪?假如被判罪了那是要罰什麼?罰金還是要關?
而且我現在沒有收入是不是能請免費律師?
那孩子是不是就給他了?因為我已經一年多都沒看到孩子更別說照顧他了?說老實話我很想接回孩子可是我沒能力養他所以我是不是就只能放棄?
還有當初我婆婆說為了要準備結婚怕我用丟黃金所以把我的黃金全拿走了這樣我能要回來嗎?他們家給的我不要我只要拿回我們家打的黃金這樣要的回來嗎?
因為當初是我離開家的所以我也不能告他不履行夫妻義務,可是如果我要跟他離婚我要怎麼說?我害怕他不願意放人!
他們家對我的態度讓我心灰意冷我也無法再回他們家了!

其實我詢問的重點大概就是:
1.如果我想離婚該怎麼做?他能跟我要贍養費嗎?
2.如果真的走上法院那法官大概會怎麼判?
3.如果真的有偽造文書的罪那我們會被罰怎樣?
4.我能請免費律師嗎?有需要什麼條件嗎?
5.我可以拿回我的東西嗎?例如:黃金....
更新1:

可是我跟他都沒有符合的要求! 那要如何跟他提離婚呢? 是96年的8月辦理的 但是我們去戶政辦是拿結婚證書上頭有簽名但是宴客日期是偽造的!沒有辦理宴客這樣婚姻算數嗎?是不是真的造成偽造文書了? 我現在沒有工作那如果男方要我付贍養費我該怎麼辦? 他們不可能把孩子給我,所以我只能朝婚姻無效去打官司嗎?

回答 (5)

2009-03-19 4:06 am
✔ 最佳答案
一、你們是在前年8月份辦理結婚的是嗎??

就是96年08月?日了是嗎??

如果確定是這個時間內的話,是屬於960523-970522,所謂婚姻登記新舊法交合期,是採舊制公開宴客或是新制直接登記,都屬有效婚姻的,所以不會有偽造文書的罪。

二、你毅然決然的回娘家,且都沒有回去探視小孩子,在情理法上面,你是屬於比較有過失的一方哦!!


三、你有沒有試著和先生談過離婚的問題,如果你們雙方可以自已談好離婚的條件,是最好的。

你如果沒有工作,沒有能力教育小孩的話,男方那邊如果有能力,就讓男方去教育,監護權給男方,你擁有探視權。

雖然小孩子不在你這邊,但父母親本來就有教育小孩的義務存在,所以你還是要支付小孩的教育費用給男方,看自已的能力為何,試著和男方談看看,不然就是讓法院來判決教養費用,不是你先生說多少就多少算數,而是依照判例以雙方當事人之身分、地位、生活程度等標準核計贍養費,但判決數額相差很多,有依主計處公布之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民間消費支出,有依年度家庭收支概況調查報告,亦有依所得稅法扶養親屬寬減額等計算。再則參酌結婚長短、是否有撫養子女、以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來決定。

2009-03-18 20:08:22 補充:
協議離婚不成,就只能向法院申請判決離婚,但有一定的構成要件: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依據民法修正條文96.05.23.)
1. 重婚者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泛指男女/ 男男 / 女女之間)
3. 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ㄧ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 夫妻之ㄧ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2009-03-18 20:08:35 補充:
6. 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ㄧ方得訴請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ㄧ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2009-03-18 20:09:33 補充:
膳養費的定義:

依民法第1057 條規定
「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此規定請求贍養費之要件為:

1、判決離婚:
若是協議離婚,有關贍養費應在離婚協議時提出,若離婚協議未提出,事後即不能依此規定請求給付贍養費。


2、無過失之一方可提出:
須是判決離婚,對於造成離婚原因無過失之一方才有權利提出。


3、須生活陷於困難:
須在生活陷於困難之情形時,才可提出。


就前述規定,有關夫妻之一方何人有過失?此部事實通常於判決離婚訴訟時,法官即須審酌之事實,因此通常依判決離婚所認定之事實認定之。

2009-03-18 20:10:33 補充:
黃金的部份,不管你有無與先生離婚,你都可以向婆婆請求歸還給你。

如果婆婆不給你,你依法是可以向婆婆提出侵佔的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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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7 10:21 am
小姐 既然結婚無效 哪來離婚 沒離婚哪來贍養費
哪ㄍ律師說是偽造文書ㄉ 你們當初有結婚ㄉ意圖 只是你們ㄉ方式不為法律所承認 你 以及你ㄉ父母都是確信婚姻有效而為ㄉ簽名 既使婚姻無效 也不構成偽造文書罪
是可以做法律諮詢啦 不過你應該不用ㄚ 你又沒犯罪 不過日後爭取監護權就需要ㄌ
你ㄉ東西可以取回 因為婚姻關西如果不成立 你ㄉ東西是可以取回ㄉ 建議你寫一份存證信函 告知對方要取回 如果對方不環
那就是侵占 既使婚姻關西成立 你婆婆也無權將你ㄉ東西拿去
當初他說保管 你也從無表示贈與ㄉ意圖 所以一定可以要回ㄉ
你目前沒工作 此時爭監護權不適合 但是你有探視權 你ㄉ探視權是法律賦予ㄉ絕對權利 存證信函中記ㄉ提出 一ㄍ月理當要有兩次以上ㄉ探視 祝福妳

2009-03-17 03:46:48 補充:
忘記跟你說 當初你們結婚證書上 証人是否是偽造ㄉ簽名 如果是 那的確構成偽造文書 關於這點 如果你執意離婚 可以向地檢署檢察官自首 你ㄉ情節輕微 動機可憫 檢察官給你緩起訴機率很大 如果當初證人簽名是有效ㄉ 那你們無效ㄉ原因是沒有公開ㄉ儀式 這就不構成偽造文書
民法上規定 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有教養義務 意思是你也必須負擔教養費 可是目前你沒工作 無法做金錢上ㄉ給予 你可以換ㄍ方式 小孩你來帶
每ㄍ月要男方給你一萬元 你做成協議 萬一男方不允許 那也不能說你未盡教養之責 我這點 是保障你日後爭取監護權 你可以考慮

收錄日期: 2021-04-27 16: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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