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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有好多條係關於搔擾民居喎! 你係指點樣搔擾先? 亂人門鐘? 玩電話? 我列幾條俾你睇吓啱唔啱用啦.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條: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 -
第(11)節: 畜養任何經常吠叫或以其他方式煩擾鄰居或路人的狗隻; 或容受未帶上口罩的兇惡狗隻或其他動物自由走動; 或
嗾使或驅策狗隻或其他動物攻擊任何人或 動物, 或令到任何人或 動物感到不安或受驚
第(14)節: 肆意或疏忽地發射火器, 或投擲或發射石塊或其他投射物, 或生營火, 或投擲或燃放煙花爆竹, 以致對任何人造成損害或 危險
第(14A)節: 明知或疏忽地以氣槍發射, 而對任何人構成危險或煩擾
第(22)節: 無合法解釋而將門鈴拉動或 弄響, 敲門或打門, 以致騷擾任何居民; 或熄滅任何燈光
第(23)節: 進行任何遊戲或消遣而對居民或路人造成煩擾; 或在公眾地方進行任何遊戲或遊蕩, 以致在該處造成阻礙或形成喧鬧的 集會
可處罰款$500或 監禁3個月.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0條第(C)節:
任何人無合理因由及旨在達致任何上述目的而不斷打電話, 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2個月.
搔擾民居有可能會罰錢 / 坐牢.
賠錢/禁制令係要由被搔擾者以民事訴訟方式入禀要求法庭頌令嘅. 唔係罰則嚟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