冇簽合約而即時離職洗唔洗比代通支金

2009-03-15 6:10 am
如題
已經做左三個月以上
咁係咪比
仲有
僱主洗唔洗比強積金
更新1:

代通知金係七日定一個月

回答 (5)

2009-03-16 10:13 am
✔ 最佳答案
只要僱員為同一僱主工作連續四星期,每星期不少於18工時,無論有沒有簽書面合約,法律都會視僱傭雙方存在著連續性僱傭合約,單方面中止合約就得給予對方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若雙方沒有事先說明通知期是多少天,就得按勞工法例的一個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現在首先要肯定雙方是否已達到連續性合約的條件。若果每周工時小於18小時,那麼無論僱員做了多久,都不會和僱主有連續合約的。
依連續合約做滿30天,僱主就有責任為僱員供強積金!
如仍有疑問可致電政府24小時咨詢熱線1823查詢。

2009-03-22 22:00:35 補充:
2009-03-15 17:57:23 補充
代通知金係七日定一個月

若已有足夠通知期,是無須支付代通知金。通知期不足才須要支付代通知金給對方作補償。
僱傭條例規定通知期是一個月,但容許僱主另定通知期為七天或7天以上日數,要在員工入職時作為僱傭細則通知員工。若入職時僱主沒有特別通知過員工通知期是多少天的話,就得遵守僱傭條例以一個月作通知期。
有些僱主喜歡在合約定明試用期內解約要7天通知期,試用期後要一個月通知期。這是和僱傭條例有衝突的,條例規定第一個月內中止合約是不用通知期,第二個月才依雙方所定合約。法例也沒規定試用期內的通知期必定是7天,7天或以上日數經僱傭雙方同意就會生效。
2009-03-16 2:2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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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5 7:16 am
在無試用期或在試用期之後,如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便有不少過1個月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另外,凡做滿60日便要供強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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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5 6:59 am
根據現行法律,勞資雙方不論有沒有簽僱佣合約,僱用條件是不能凌駕勞工法例的。
做了3 個月過了試用期,即時離職要補代通知金給僱主。
員工入職第二個月,僱主就要開始供強積金。


收錄日期: 2021-04-27 14: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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