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合伙的幾位股東在9個月前與我簽訂協議, 聯合以一筆款項購下我在公司的股份, 協議內訂明為分12期以公司期票付款給我, 亦有兩位見證人簽名作證, 公司會計為其中一位見證人; 協議內亦寫下各期票銀票,金額及兌現日期等資料.
但在去年12月後之期票均不能兌現, 退票原因有 "請與發票人聯絡”, 亦有”因對方止付”; 去年12月至今與對方等交涉, 但至今全無回覆, 但公司卻仍在正常運作, 且知道公司其餘股東正在將其等部份股份贈送予一新股東, 此新股東卻是協議的另一位見證人; 直 至昨天取得公司會計給我的股東往來對數資料時卻發覺所有以前過數給我的款項都變為我個人向公司的借款; 公司 會計話轉讓股份乃股東間私人事務; 賬目上寫給我的支票是等於我向公司取了款, 是雖要償還的; 會轉為向我追款.
請問我是否被騙 ? 我手上的協議是否仍有效 ?
我現在應該怎樣做才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