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點}法律問題搞得我頭昏眼花---關於”還錢”的方面

2009-03-14 8:26 am
事情詳細經過是這樣的...

甲乙是親姊妹,各自組有家庭,小孩都已經滿20歲了為成年人。
姊姊甲在10多年前,因為相信妹妹乙的儲蓄能力,而將每月薪資所得與房租收入交由乙代為保管,10年有餘。乙卻欺瞞甲偷偷的將錢用於股票、期貨等的投資。最近經濟不景氣,所有財產化為烏有。
<數字高達8位數......>
甲非常憤怒,在乙的同意之下使乙簽下支票,希望乙可以償還損失。

Q:Q:Q:Q:

想請問各位前輩不吝指教,甲要怎麼和為自己的權益,讓乙慢慢將錢還清,而不拋棄繼承。或者還有哪些其他問題是應該注意的。

謝謝個未回答的前輩們,你的回應我一定會好好參考,感恩!

回答 (4)

2009-03-17 11:34 pm
✔ 最佳答案
可以簽本票阿~!
本票所提供最大的優點在於,當發票人的財務狀況發生問題,無法清償本票所擔保的債務時,執票人可以直接憑該本票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而下必再經過繁瑣的訴訟程序。

雖說如此,但是本票擔保的效力仍較不動產抵押之效力為差。在有不動產抵押的情形下,只要提供擔保之不動產價格不要大跌,債權人均可高忱無憂,不必隨時注意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因為即使債務人發生財務週轉失靈或甚至破產的情形,債權人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抵押之不動產獲得清償。

相較之下,雖然商業本票得享有不經訴訟逕付強制執行的優點,但是強制執行是否能有結果,則完全必須視債務人的財務狀況而定。因此債權人必須時時注意債務人的營業或財務狀況,一旦發現異狀,就必須立即採取行動,方能搶在其他人前面,優先取得求償之機會。若是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已變得十分惡劣(所有不動產已經皆有抵押設定、也沒有較值錢之動產),債權人才採取行動,那恐怕即使透過強制執行,亦無法獲得清償。


這些問題都與繼承無涉~!!!!
參考: 妞妞的大腦
2015-06-07 10:2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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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4 10:23 am
基於票據無因性,應該不用再請第3人作證了,若支票期限已到,假扣押乙的財產(他有財產的情況),並聲請支付命令準備強制執行她的財產!!
2009-03-14 8:45 am
請乙已滿二十歲的子女,為共同發票人或連帶保證人(非保證人)即可,可為複數。
全程請在第三人見證的情況下(花個錢找代書或律師比較好),簽署契約(說明款項緣由),若乙無法履行債務,則由共同發票人履行,或直接向連帶保證人索償。
乙的行為屬刑法之侵占罪(易持有為所有),必要時得提出告訴,並在和解後撤銷(因親屬間為告訴乃論)。

2009-03-14 15:32:16 補充:
請第三人在場,是證明並無強迫等情事,而書明契約或借據,則是證明款項緣由的正當性(不然人家說是賭債呢?)

金額大,就做得周全些,以免到時又鬧上法庭,證據和資料不夠,更費心費力。

收錄日期: 2021-04-26 16:01:5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314000015KK00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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